2021-12-30 10:32:44來源:貴州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省市場監管局關于印發《貴州省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省藥品監管局,各市、自治州市場監管局,遵義市綜合行政執法局,省局各處室:
??《貴州省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實施辦法(試行)》已經省市場監管局2021年第25次局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執行。
??2021年12月16日
貴州省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全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強化信用監管,擴大社會監督,促進誠信自律,依據《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市場監督管理信用修復管理辦法》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組織指導全省的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誰處罰、誰管理”的原則,負責當事人的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工作。
??縣級、設區的市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作出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決定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同意。上一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接到相關文書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需報經本部門負責人批準,延長時限不得超過七個工作日。
??第三條 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以信用監督管理機構或者承擔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職責的機構(以下簡稱業務主管機構)負總責,執法辦案機構、法制機構或者承擔法制工作職責的機構(以下簡稱法制工作機構)分工負責齊抓共管的工作協調機制。
??業務主管機構負責對收到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書,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需要實施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工作。執法辦案機構負責本領域的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工作。法制工作機構負責受到較重行政處罰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審核工作。
??當事人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執行行政處罰、行政裁決等行政決定的,由作出決定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執法辦案機構負責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工作。
??第二章 列入管理
??第四條 依照《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的規定決定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由作出決定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以下簡稱公示系統)公示,并實施相應管理措施。
??第五條 當事人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作出行政處罰、行政裁決等行政決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執行等,嚴重影響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公信力的,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法律、行政法規和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對市場主體相關責任人員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六條 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判斷違法行為是否屬于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社會危害較大的情形,應當綜合考慮主觀惡意、違法頻次、持續時間、處罰類型、罰沒款數額、產品貨值金額、對人民群眾生命健康的危害、財產損失和社會影響等因素。
??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故意的,不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第七條 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下列程序將當事人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
??(一)擬辦審查。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應當對是否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作出決定。擬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經辦人員應當提出事實、理由、依據及處理意見。
??(二)告知聽證。在作出列入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擬作出決定的事由、依據和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三)法制審核。執法辦案機構在聽證程序結束后,應當將相關材料報本部門法制工作機構審核。
??(四)審批決定。執法辦案機構應當結合業務主管機構意見和法制工作機構審核意見,提出是否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處理意見,報經分管領導審批同意后,作出列入或者不予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決定。
??告知、聽證、送達等程序應當與行政處罰程序一并實施。
??對當事人作出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決定的,應當制作列入決定書。列入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名稱/姓名、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身份證號碼、事由、依據、懲戒措施提示、移出條件和程序以及救濟措施等。
??第八條 因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情形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可以單獨作出列入決定。告知、聽證、送達等程序應當參照行政處罰程序實施。
??第九條 作出列入決定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當事人登記地(住所地)均在本省的,作出列入決定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將相關信息通過公示系統進行公示。
??作出列入決定的當事人登記地(住所地)不在本省的,作出列入決定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將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信息推送至當事人登記地(住所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由其協助公示。
??作出列入決定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不在本省的,業務主管機構應當自收到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信息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通過公示系統協助公示。
??第十條 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所依據的行政處罰被撤銷、確認違法或者無效的,作出列入決定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撤銷對當事人的列入決定,于三個工作日內停止公示相關信息,并解除相關管理措施。
??第三章 移出管理
??第十一條 當事人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滿一年,且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依照本辦法規定向作出列入決定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請提前移出:
??(一)已經自覺履行行政處罰決定中規定的義務。
??(二)已經主動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響。
??(三)未再受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較重行政處罰。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實施相應管理措施期限尚未屆滿的,不得申請提前移出。
??第十二條 當事人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之日起滿三年的,由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移出,停止公示相關信息,并解除相關管理措施。依照法律法規實施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限制從業等措施超過三年的,按照實際限制期限執行。
??第十三條 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移出工作:
??(一)當事人申請。當事人申請提前移出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應提交申請書、守信承諾書、履行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義務的相關材料,并說明事實和理由。當事人申請可以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貴州)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二)受理核實。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當事人申請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予以受理,并告知當事人。不予受理的,應當告知當事人,并說明事實和理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對申請進行核實,并決定是否予以移出。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經辦人員可以采取網上核實、書面核實、實地核實等方式,對當事人履行法定義務、糾正違法行為等情況進行核實。
??(三)審批決定。當事人申請提前移出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執法辦案機構應當按照受理核實意見,提出提前移出或者不予提前移出嚴重違法失信名單處理意見,報經分管領導審批同意后,作出提前移出或者不予提前移出嚴重違法失信名單決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決定移出的,應當于三個工作日內停止公示相關信息,并解除相關管理措施。
??第十四條 申請移出的當事人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資料,情節嚴重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撤銷移出決定,恢復列入狀態。公示期重新計算。
??第四章 管理措施
??第十五條 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將嚴重違法失信名單信息與其他有關部門共享,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實施聯合懲戒。
??第十六條 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當事人實施下列管理措施:
??(一)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和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在審查行政許可、資質、資格、委托承擔政府采購項目、工程招投標時作為重要考量因素。
??(二)列為重點監管對象,提高檢查頻次,依法嚴格監管。
??(三)不適用告知承諾制。
??(四)不予授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榮譽稱號等表彰獎勵。
??(五)法律、行政法規和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規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第五章 行政責任
??第十七條 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履職過程中發現其公示的當事人嚴重違法失信名單信息存在錯誤的,應當自發現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報經分管領導審批同意后予以更正。
??第十八條 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和規范當事人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工作。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開展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工作的指導。未依照本辦法規定履行職責的,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市場監督管理行政執法責任制規定》等予以處理。
??第十九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不得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修改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信息。嚴禁在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中收取任何費用。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 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收到的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書,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需要實施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對被列入、移出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二條 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相關文書樣式,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統一規范。
??第二十三條 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檔案。
??第二十四條 省藥品監督管理局、省知識產權管理局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