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2-16 09:11:57來源:河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河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辦公室
關于印發河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市場主體信用信息歸集公示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豫市監辦〔2021〕193 號
??各省轄市、濟源示范區、各省直管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省局機關各處室、直屬各單位,省藥監局:
??《河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市場主體信用信息歸集公示管理暫行辦法》已經省局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組織實施,抓好工作落實。
??2021年11月15日
??河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市場主體信用信息歸集公示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范全省市場監督管理系統市場主體信用信息歸集公示管理工作,提高全省市場監督管理系統信息歸集公示的及時性和準確率,進一步擴大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河南)的公信力和影響力,根據《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河南省社會信用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政府部門涉企信息統一歸集公示工作實施方案>的復函》(國辦函〔2016〕74號)以及《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河南省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監管警示系統信息歸集和運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豫政〔2016〕40號)等相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市場主體信用信息歸集公示,是指全省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及其派出機構(以下統稱市場監管部門)在依法履職過程中產生的、應當進行公示的市場主體基礎信息和信用信息。
??第三條各級市場監管部門應建立健全數據內部審核和管理制度,對歸集信息的合法性、真實性、及時性、完整性負責。
??第二章 歸集內容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在依法履職過程中產生的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包括下列內容:
??(一)行政審批或行政許可信息。指市場監管部門在履職過程中產生的各類登記注冊信息;外國(地區)企業在豫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核準;特種設備生產單位許可、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核、計量標準器具核準、食品(含食品添加劑、保健食品)、藥品、化妝品生產許可等信息以及其他行政許可信息。
??(二)行政處罰信息。指市場監管部門對適用普通程序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相關信息。
??(三)行政確認信息。指市場監管部門在履職過程中產生的股權出質登記、知識產權質權登記、計量檢測體系或檢測數據的計量確認等信息。
??(四)行政檢查信息。指市場監管部門在隨機抽查、日常檢查、專項檢查中產生的信息。
??(五)信用約束和懲戒信息。指市場監管部門在履職過程中產生的經營異常名錄(經營異常狀態)、嚴重違法失信名單、對失信被執行人實施信用懲戒的信息,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信用約束和懲戒信息。
??(六)消費提示信息。指消費警示提示的信息。
??(七)榮譽信息。指市場監管部門牽頭起草的縣以上黨委、政府授予或者認可的榮譽信息,以及省轄市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授予或者認可的榮譽信息等。
??(八)扶持政策信息。指市場主體享受扶持政策情況,包括享受扶持政策的數額、內容,實施扶持政策的部門、日期等。
??(九)其他依法應由市場監管部門公示的信息。
??第三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分工
??第五條省市場監管部門負責組織全省市場主體信用信息歸集公示管理工作,并對下級市場監管部門市場主體信用信息歸集公示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協調、監督及考核。
??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市場監管部門按照承擔的工作職責和上級市場監管部門委托,負責組織、協調、督查及考核本轄區市場主體信用信息歸集公示管理工作。
??各縣(市、區)市場監管部門按照承擔的工作職責和上級市場監管部門委托,負責具體組織落實本轄區市場主體信用信息歸集公示管理工作。
??第六條 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內設業務機構,在實施市場主體信用信息歸集公示工作中,按照“誰產生、誰提供、誰負責”的原則,負責本業務領域產生的信用信息的歸集公示。
??法制部門負責對本級市場監管部門涉及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目錄及與市場主體信用信息歸集公示有關的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查;負責行政處罰信息歸集公示的指導工作。
??綜合執法機構負責市場主體準入、生產、經營、交易中的違法行為和行政處罰信息的歸集公示和公示率相關統計工作,同級執法稽查部門做好相關配合工作。
??信用監管部門負責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河南)的完善和管理工作;負責行政處罰信息公示的日常協調工作。
??網絡安全和信息化部門負責協調推進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管理、推動跨部門業務系統的對接融合和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的共享與安全保障工作。
??省局信息中心負責市場主體信用信息歸集公示軟件的開發、網絡及數據庫建設、運行、維護、技術保障等工作;負責數據交換公示工作。
??第四章 歸集公示方式和時間
??第七條各級市場監管部門依法履職過程中產生的數據應按規定時限錄入或導入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河南)。
??第八條市場主體信用信息應當自產生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錄入完畢并予公示(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信息的錄入應當及時、準確、完整、有效。已錄入數據的修改由該項數據的錄入機構負責。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擅自修改、增刪市場主體信用信息。
??第九條 行政許可審批及證后監管系統、食品藥品行政許可服務及電子監察平臺等產生信用信息的各個業務系統應按照相關數據規范,以接口或庫表方式直接與省局大數據融合管理平臺對接。
??第十條市場主體對市場監管部門記錄的信用信息有異議的,可以向原信息錄入部門提出修改申請,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錄入原信息的市場監管部門應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說明理由,退回申請;受理后,經審核屬實的,應自受理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予以修改。
??第十一條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健全市場主體信用信息錄入、校對、確認制度,加強對市場主體信用信息歸集公示工作的督查、考核。
??第十二條市場主體信用信息歸集公示相關檔案保存工作,應按照市場主體檔案的有關規定執行,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擅自修改、增加、抽取檔案材料。
??第五章 督導考核
??第十三條各級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信用信息歸集公示工作的督促檢查和績效評估,及時對工作落實情況進行通報。
??第十四條各級市場監管部門應將信息歸集公示工作列入年度績效考評的重要內容,制定考評標準,實行獎優懲劣。
??第十五條各級市場監管部門發現未依照本辦法規定認真履行職責的,應限期責令改正,并予以通報批評。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六條本辦法由河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