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4-28 11:07:24
??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開展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國辦發〔2019〕11號)、《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東省全面開展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粵府〔2019〕49號)和《梅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梅州市全面開展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梅市府〔2019〕12號)的文件要求,復制推廣第一批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經驗,目前結合我市實際,制定了《梅州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豁免項目清單》,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附件:《梅州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豁免項目清單》
??梅州市自然資源局
??2020年4月27日
??附件:
??梅州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豁免項目清單
??一、梅州市城市規劃區內屬于下列范圍的建設工程,免于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一)由相關政府部門主導實施的未涉及增加建筑面積的改造整治項目,包括街巷整治、庭院改善、小區內部綜合整治、屋頂整治(含平改坡)、農貿市場、環衛設施(包含公廁、道班房、清潔樓、車場等)等改造提升項目。
??(二)在已經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定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總平面圖的公園里,建設非經營性用于休憩的亭、臺、廊、榭、廁所、景觀水池、無上蓋游泳池、雕塑和園林小品、大門、門衛房、內部道路、小橋(涵)、兒童游樂設施等。
??(三)不增加建筑面積、建筑總高度、建筑層數,不增設夾層,不涉及改變外立面、建筑結構、房屋用途的建筑工程(包括內部裝修、夜景工程),但拆除重建的除外。
??(四)屋面原狀加固維修工程,嚴禁借屋面維修加固之名進行擴建、升層、加裝屋面鐵皮瓦等行為。
??(五)在項目建設用地范圍內為工程施工配套的臨時性施工工棚、施工圍墻、施工用房及其他不涉及土建施工的臨時性用房。
??(六)已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建設項目在用地范圍內的基坑開挖。
??(七)為安裝安全防護設施而建造的構筑物、支架。
??(八)小區非市政道路工程。
??(九)在原址進行改建的公廁、垃圾站等環衛設施工程。
??(十)體育跑道、無基礎看臺及中小學校和幼兒園在自身紅線范圍內建設不增加建筑面積的看臺。
??(十一)個人原有危舊住宅不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的要求,不符合技術規定的要求,但未列入城市近期建設規劃和舊區改建范圍的,可對危房原狀自行維修加固。
??(十二)用于安裝、銜接市政管網設施的接入接出管、地下構筑物以及化糞池、污水處理池等附屬設施。
??(十三)用于安裝路燈、旗桿、戶外配電箱、環網柜、燃氣調壓計量設施與安全防護裝置等設施設備的基座。
??二、梅州市城市規劃區內屬于下列范圍的設施、設備無需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但應按《物權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要求進行建設:
??(一)商業建筑內部的業態調整或者互換。包括商店、超市、網吧、餐飲、娛樂、影劇院、健身房、培訓機構、金融保險服務、寵物醫院、公共設施營業網點和已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私人診所等。
??(二)規劃審批手續齊全的已批加油站、加氣站、油氣合建站項目在滿足安全間距、消防要求前提下增設儲氣罐、儲油池、加油槍或油罐增減容、改變儲存油品類型等加油加氣設施改造項目。
??(三)既有住宅小區、舊商業、舊廠房、舊辦公等不涉及建設建筑物、構筑物及不降低綠地率的更新項目,如新增或更新消防水源和消防設施、二次供水設備設施,新設體育鍛煉器材和小區公共信息發布牌,更新停車棚、已建停車設施智能化更新等。
??(四)大型場館內部為會議、展覽等活動搭建的臨時性設施。
??(五)建設項目施工期間的臨時出入口。
??(六)河湖水環境整治。
??(七)在加油站、停車場等經營區域范圍內設置的一體化洗車設備。
??(八)建設項目紅線范圍內的道閘系統。
??(九)道路、橋梁的維護整修工程。
??(十)城市交通管理設備:交通信號控制設備、交通監控設備、交通違法拍攝設備、交通流量監測設備、道路交通信息采集和發布設備、交通護欄等道路交通設施安裝、維修、加固以及交通標志標線設置、翻新更換等不涉及道路規劃紅線修改變更的單獨市政工程。
??(十一)堤岸的維修加固。
??(十二)河道、管線清淤工程。
??(十三)市政管線臨時遷改工程。
??(十四)不涉及道路規劃紅線修改變更的市政道路維修及交通改善等工程,如增加調頭區、二次過街、展寬段寬度變化等。
??(十五)臨時用水用電用氣工程。
??(十六)不增加建筑面積、不影響城市景觀和他人物權的用于綠化種植、生長需要的綠化工程。
??(十七)公交車站(亭)、信報箱、自助售貨柜、自助快遞柜、自助式公用電話亭、24 小時自助圖書館、報刊亭、公共直飲水設施、臨時移動公廁、停車計時計費器、充電樁、微型消防站及其消防器材柜等。
??(十八)無獨立占地的電信設施、無線電發射設施(塔、鐵架、斜拉桿等)、非經營性高度低于2.2米的小型分布式光伏設施。位于充電樁上方、高度低于2.2米充電樁防雨設施。
??(十九)路燈、路標、路牌、路樹、旗桿、公交車站(亭)、自助式公用電話亭、垃圾回收箱、路邊小品等道路元素。
??(二十)用于城市管理的監控設備。
??(二十一)在自有用地或現有地面停車位上建設的10米及以下高度簡易升降類、升降橫移類機械式停車設施。
??其他:
??(一)本清單所列的免于或無需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建設項目類型,我局不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但以上建設行為在滿足消防、安全等規范要求后,應按照專業管理部門及相關專業規范要求進行建設,若違反道路交通安全、建筑安全、城市市容市貌、戶外廣告、物業管理、市政管理、房屋使用安全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將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認定處理。
??(二)各相關單位(個人)實施上述建設行為前必須到轄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主管部門進行備案(備案辦法由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主管部門另行制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主管部門應加強巡查、監督、取證,確保不發生擴建、加建等行為。
??四、本通知由市自然資源局負責解釋。
??五、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