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11-19 15:41:10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近年來,在黨中央、國務院的領導下,經過地方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的共同努力,農村亂收費、亂罰款、亂攤派的勢頭得到一定遏制,農民負擔過重的狀況有所改變。但農村“三亂”問題仍未從根本上得到解決,在有些地方和領域甚至更為嚴重。特別是農民新建、翻建自用住房方面存在審批部門多,收費單位多,收費項目多,收費混亂等突出問題,廣大農民反映十分強烈。為解決農民建房收費亂、負擔重的問題,國務院決定在全國范圍內開展一次農民建房收費專項治理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行如下:
一、充分認識開展農民建房收費專項治理工作的重要意義
開展農民建房收費專項治理工作,是貫徹江澤民總書記“三個代表”重要思想,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減輕農民負擔政策,保護廣大農民合法權益的一項重要措施。住房是人民群眾生活的基本條件。農民建房的發展,既是農民生活改善的重要標志,也是擴大農村消費,推動國民經濟發展的重要途徑。農民建房收費事關農村經濟發展,也關系到農村社會的安定。各地區、各部門一定要從促進農村經濟發展和維護農村社會穩定的大局出發,充分認識農民建房收費過多過亂的嚴重性和危害性,按照治理工作的統一部署和要求,切實采取有力措施,堅決制止侵害農民利益的行為,剎住利用農民建房之機向農民亂收費的歪風。
二、明確規定農民建房收費專項治理的主要內容和目標
農民建房收費是指農民依法利用農村集體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時負擔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經營服務性收費。開展農民建房收費專項治理工作,其主要內容是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減輕農民建房負擔的政策措施,全面清理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批準的涉及農民建房收費的文件,取消未經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部門批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對符合規定權限和程序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要進行重新審核,不合理的予以取消,標準過高的予以降低。全面清理涉及農民建房審批的各個環節,簡化審批手續,取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審批行為。全面檢查農民建房收費單位的收費行為,嚴肅查處擅自設立收費項目、違反規定范圍和標準收費以及強制向農民收取經營服務性收費等亂收費行為。專項治理工作的重點是清理整頓涉及農民住房建設的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
通過專項治理工作,要把減輕農民建房負擔各項政策落實到位,實現農民建房收費明顯減少,農民建房負擔明顯減輕的基本目標。
三、嚴格掌握農民建房收費專項治理的基本政策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切實做好減輕農民負擔工作的決定》(中發[1996]13號)的規定,將各地區、各部門在“九五”期間出臺的所有面向農民建房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一律取消。必須嚴格執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涉及農民負擔項目審核處理意見的通知》(中發[1993]10號)中明令禁止在農村地區收取的宅基地有償使用費、宅基地超占費、土地登記費、村鎮規劃管理費、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費、房屋所有權登記費,以及財政部、國家計委《關于公布取消第二批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通知》(財綜字[1998]112號)明確取消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費、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費、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費等行政事業性收費。對繼續收取的要嚴厲查處,變換名目收取的要堅決糾正。國務院以及財政部、國家計委批準的涉及住房建設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凡未明確向農民收取的,一律不得向農民收取。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部門批準的涉及農民建房和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除依法頒發的證照可收取工本費外,其他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一律不得向農民收取。對農民建房依法頒發證照收取的工本費,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財政部門要重新核定收費標準,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向農民公布,并報國家計委、財政部備案。
國務院其他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其他部門,省以下各級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自行出臺的涉及農民建房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屬于亂收費,要一律取消。收費執收單位違反規定亂收費的,一律依法查處。
對農民建房提供經營服務性的收費,要堅持農民自愿接受服務的原則,凡強制或變相強制服務收費的,一律按亂收費予以查處。
四、按照職責分工做好農民建房收費專項治理工作
在國務院統一領導下,由國家計委、財政部牽頭,農業部、國土資源部、建設部、國務院糾風辦等部門參加,負責在全國范圍內開展農民建房收費專項治理工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對本行政區域范圍內的農民建房收費專項治理工作做出統一部署安排,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財政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切實負起清理整頓農民建房收費的責任,一定要抓緊、抓實、抓出成效。
國務院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屬的國土資源、建設等有關部門,除組織做好本部門、本系統涉及農民建房收費的自查自糾工作外,要重點對涉及農民建房的各種審批行為進行清理,凡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要予以取消;符合規定的,也要簡化審批手續,并以規章制度形式確定下來,方便農民,服務農民。
五、統一農民建房收費專項治理工作步驟
農民建房收費專項治理工作分三個階段進行:
第一階段為全面清理和自查自糾階段,于2001年9月底完成。各級政府財政、價格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對經批準的涉及農民建房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標準進行全面清理,摸清收費底數,區分哪些是符合規定、合理的收費,哪些是不符合規定、不合理的收費。各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要認真清理涉及農民建房的經營服務性收費。同時,要組織各個收費執收單位認真開展自查自糾工作,并要求執收單位自查自糾結果報同級財政、價硌部門備查。
第二階段為審核處理和專項檢查階段,于2001年12月底完成。在全面清理和自查自糾的基礎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價格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對本地區批準涉及農民建房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標準逐項重新審核,提出取消、保留和降低標準的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向農民公告。
各級價格部門要對經營服務性收費清理結果進行嚴格審核,嚴禁未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上財政、價格部門批準,擅自將行政事業收費轉為經營服務性收費,糾正強制服務強制收費的行為。
農民建房收費檢查工作要與農村中小學教育收費、農村電價、報刊攤派、達標升級專項治理檢查相結合,檢查工作的具體時間安排可與之銜接進行。檢查工作的重點是治理農民建房收費的政策措施是否落實到位,亂收費問題是否得到解決,農民是否滿意。
第三階段為建章建制階段,于2002年3月底前完成。國家計委、財政部將匯總全國農民建房收費專項治理情況,研究制定規范農民建房收費行為和違反農民建房收費政策處罰措施的規定,報國務院批準后印發各地和有關部門執行。國土資源部、建設部將分別對規范農民建房審批行為做出規定。各地也要結合本地情況,加強建章建制工作,對規范和監督檢查農民建房收費及行政審批行為做出規定。
六、切實加強農民建房收費專項治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監督檢查
開展農民建房收費專項治理,是制止“三亂”、落實減輕農民負擔政策的重要工作。各級政府要加強對這項工作的領導,政府價格、財政、農業、國土資源、建設、糾風等部門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工作。同時,各地要做好宣傳工作,將有關減輕農民建房負擔的政策通過報紙、電視等媒體宣傳到每村每戶。要加強監督檢查工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查處亂收費行為,并將查處的違法收入如數退還農民;對亂收費情節嚴重的、特別是頂風亂收費的,要按照國務院《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的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國務院第281號令),追究有關責任人和主管人員的責任,并通過新聞媒體予以曝光。
國家計委、財政部、農業部、國土資源部、建設部、國務院糾風辦將組成調查組選擇若干地區進行重點檢查,指導地方農民建房收費專項治理工作。省級人民政府也要組織價格、財政等有關部門深入基層做好指導督查工作。各地區、各部門要于2002年2月底前將本地區、本部門治理工作情況寫出書面總結報國家計委、財政部。專項治理工作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向國家計委、財政部報告。
2001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