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11-19 14:47:03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市房地局、市宗教局、市落實私房政策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北京市落實宗教團體房產政策的意見》已經市政府領導同志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研究落實。
落實宗教團體房產政策是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宗教政策的一項重要工作。宗教團體的房產,年代久遠,歷史沿革變化很大,情況復雜,處理難度大。落實好宗教團體的房產政策,不僅有利于各宗教團體獨立自主、自辦教會方針的貫徹,而且有利于抵制境外敵對勢力的滲透,維護安定團結,保持社會穩定,調動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眾參加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積極性。對此,各級政府及其工作部門要從政治上著眼,切實加強領導。在落實宗教團體房產政策過程中,各區、縣人民政府和市有關主管部門及有落實任務的單位要深入調查研究,查清情況和問題,分類提出解決辦法和措施,為領導決策提供科學依據,力爭用兩年時間完成此項工作。本市落實宗教團體房產政策的工作由市房地局、市宗教局、市落實私房政策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組織實施。各宗教團體要顧全大局,體諒國家及各單位的實際困難,主動提供各種資料和房產依據,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宗教房產的確權、落實和發證工作。
關于北京市落實宗教團體房產政策的意見
多年來,本市在經濟發展和城市建設過程中,因拆除、占用教堂、寺廟等宗教房屋出現的問題比較突出,宗教界反映強烈。為貫徹落實黨的宗教政策和統戰政策,切實保護宗教團體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批轉宗教事務局、國家建委等單位關于落實宗教團體房產政策問題的報告》(國發〔1980〕188號)、《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央辦公廳調查組<關于落實黨的宗教政策及有關問題的調查報告>的通知》(中辦發〔1985〕59號)等文件規定,結合我市具體情況,現就落實宗教團體房產政策的若干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依據國務院宗教事務局《復有關宗教團體房屋產權問題》(〔1984〕宗發字310號)規定,宗教團體房屋的產權(以下簡稱宗教房產)是指解放后我人民政府正式承認的各宗教團體房產。其具體界定為:天主教、基督教房產是指1950年12月29日政務院頒布《接收外國津貼及外資經營之文化教育救濟機關及宗教團體登記條例》,實行專門登記時登記的宗教團體房產;佛教和道教的廟觀及所屬房產是指土改后正式登記為寺廟的房產;伊斯蘭教的房產是指清真寺及所屬房屋;市政府正式承認的其他宗教團體和教堂寺廟的房產。
二、“文革”期間被占用的宗教團體自管、自用、自修的宗教房產,因宗教團體對內對外的工作需要必須騰空收回自用的,由占用單位或個人按“誰占誰退”的原則,積極騰退。對單位占用的,占用單位要采取積極措施,籌措資金和房源,盡快予以落實;對個人占用的,由承租人所在單位負責騰退。如宗教團體不需收回自用的,由占用單位或個人與宗教團體簽訂租賃契約,按規定交納租金。房屋被拆除無法退還的,由拆除單位予以合理補償。
三、房管部門按包經租接管的宗教團體房產,原則退還給宗教團體。對于房管部門管理期間進行翻建和接、推、擴的房屋,一并退給宗教團體,經濟互不結算。
四、因城市建設和危舊房改造,需要拆遷宗教團體房產(包括經租和應落實政策的房屋)時,按《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政府宗教事務處等三部門貫徹國務院宗教事務局、建設部<關于城市建設中拆遷教堂、寺廟等房屋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京政辦發〔1993〕22號)及《關于妥善處理宗教經租房產的通知》(京宗字〔1994〕第034號)等規定辦理。
五、其它問題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按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政策規定,由政府接管、接辦的原教會所屬學校(以1961年北京市人民委員會第37次行政會議決定的范圍為準)、醫院、慈善事業等宗教房產,不再屬于落實政策范圍。
(二)對于軍隊占用的宗教房產,按國發〔1988〕46號文件辦理。
(三)對于包經租以前已經按中央有關文件或經市級以上領導同志研究作過處理的,原則上不再重新處理。
(四)外教區在京的宗教房產落實政策問題,參照我市落實宗教房產的意見辦理。
六、宗教團體要求辦理宗教房產產權證時,按以下程序辦理:宗教團體提出產權登記申請,并附有關房產材料,由市宗教局審核后,報送市房地局審核認定后發出通知,由房屋所在地區(縣)房地局辦理登記發證手續。
七、本意見及其它未涉及問題由市房地局、市宗教局、市落實私房政策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和協調解決。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北京市宗教事務局
北京市落實私房政策領導小組辦公室
一九九八年七月十七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