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2-07 09:05:37來源:內蒙古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
??為深入落實國家及自治區關于實施“證照分離”改革的全覆蓋決策部署,根據《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自治區深化“證照分離”改革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實施方案的通知》(內政發〔2021〕4號)要求,從2021年7月1日起,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就涉及工業和信息化領域6項中央層面設定的涉企經營許可事項,采取調整審批層級、優化審批服務等改革方式推進落實,并切實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在全區范圍內承接修改審批層級的“第二、三類監控化學品以及第四類監控化學品中含硫、磷、氟的特定有機化學品生產特別許可”,該事項調整為省級工業和信息化部門直接審批。企業辦理上述事項,可參照內政發〔2021〕4號及我廳事中事后監管方案(見附件)。
??二、在全區范圍內將“第二類監控化學品經營許可”、“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食鹽定點批發企業審批”、“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審批”5項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全部納入改革范疇優化審批服務。通過簡化審批材料、壓減審批時限、優化審批流程等具體改革舉措,進一步提升企業辦理便利度。企業辦理上述事項,可參照內政發〔2021〕4號及我廳事中事后監管方案(見附件)。
??三、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加強對“證照分離”改革事項事中事后監管,一是強化日常監管。對備案企業加強監督檢查,重點檢查備案信息與實際情況是否相符,通過開展“雙隨機、一公開”等監管方式,依法查處違法違規開展生產經營活動并公開結果。二是加強信用監管。依法依規對失信主體開展失信懲戒,充分發揮行業自律、社會監督作用,暢通線索舉報渠道,避免出現“不批不管”的監管真空。三是提升政務服務水平。推進電子證照歸集應用,做好改革政策宣傳解讀,確保改革措施落地見效,企業享受改革紅利。
??附件:內蒙古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證照分離”改革事中事后監管方案
??2022年1月5日
??附件:
??內蒙古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證照分離”改革事中事后監管方案
??為加快推進全區范圍內“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工作落實,提升市場主體準入便捷度。根據國家及自治區“證照分離”改革有關工作要求,自治區工信廳對“第二類監控化學品經營許可”、“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食鹽定點批發企業審批”等6項涉企經營許可改革事項,采取調整審批層級、優化審批服務等改革方式推進落實。為確保改革順利推進,進一步強化事中事后監管,結合工信部監管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
??(一)改革方式:優化審批服務
??(二)法律依據:《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
??(三)改革舉措:審批時限由45個工作日壓減至30個工作日。
??(四)監管措施:1.加強行政執法,依法依規實行全覆蓋監管,開展民用爆炸物品行業安全生產專項督查,發現違法違規行為要依法查處并公開結果;2.及時處理投訴舉報。
??(五)主管部門:民爆處
??二、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
??(一)改革方式:優化審批服務
??(二)法律依據:《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
??(三)改革舉措:1.取消了“從事配送業務的必須具備押運員、駕駛員以及符合特定的爆炸物品專用運輸車輛”的要求;2.將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年檢制度改為年度報告制度。
??(四)監管措施:1.加強行政執法,依法依規實行全覆蓋監管,發現違法違規銷售民用爆炸物品(包括硝酸銨)行為要依法查處并公開結果;2.及時處理投訴舉報。
??(五)主管部門:民爆處
??(六)其他事項:待工信部安全生產司將修改后的《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實施辦法》實施頒布后,我廳將對照規范年度報告相關內容,并嚴格執行銷售許可年度報告制度。???????
??三、第二類監控化學品經營許可
??(一)改革方式:優化審批服務
??(二)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控化學品管理條例》
??(三)改革舉措:審批時限由20個工作日壓減至18個工作日
??(四)監管措施:1.開展“雙隨機,一公開”監管,依法查處違法違規經營活動并公開結果。2.加強信用監管,依法依規對失信主體開展失信懲戒。
??(五)主管部門:化學品工業處
??四、?第二、三類監控化學品以及第四類監控化學品中含硫、磷、氟的特定有機化學品生產特別許可
??(一)改革方式:調整審批層級
??(二)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控化學品管理條例》
??(三)改革舉措:由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初審、工業和信息化部審批,調整為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直接審批。
??(四)監管措施:1.開展“雙隨機,一公開”監管,依法查處違法違規經營活動并公開結果。2.依法依規對失信主體開展失信懲戒。
??(五)主管部門:化學品工業處
??(六)其他事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控化學品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結合自治區監控化學品企業實際,我廳正在制定《內蒙古自治區監控化學品生產特別許可實施細則》。
??五、食鹽定點批發企業審批和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審批
??(一)改革方式:優化審批服務
??(二)法律依據:《食鹽專營辦法》(國務院令第696號)
??(三)改革舉措:不再要求提供營業執照復印件
??(四)監管措施:1.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對食鹽定點生產和批發企業加強監管,對食鹽定點生產(批發)企業進行《規范條件》符合性抽查。2.加強信用監管,依法向社會公布食鹽定點生產和批發企業信用狀況,依法依規對失信主體開展失信懲戒。3.利用平臺信息監測食鹽供應,及時解決市場食鹽斷供現象,保障食鹽供給和質量安全。
??(五)主管部門:消費品工業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