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8-24 10:32:25來源:天津市住房城鄉建設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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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住房城鄉建設委關于印發
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工程企業信用評價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區住建委,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建筑業持續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7〕19號),進一步加強我市建設工程企業信用評價工作,營造誠實守信的建筑市場環境,根據《天津市社會信用條例》《天津市建筑市場管理條例》,以及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建筑市場信用管理暫行辦法》(建市〔2017〕241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我委制定了《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工程企業信用評價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2021年8月11日
??(此件主動公開)
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工程企業信用評價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建筑業持續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7〕19號),進一步加強我市建設工程企業信用評價工作,營造誠實守信的建筑市場環境,根據《天津市社會信用條例》《天津市建筑市場管理條例》,以及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建筑市場信用管理暫行辦法》(建市〔2017〕241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活動的施工企業、工程監理企業和工程造價咨詢企業(以下簡稱建設工程企業)進行信用評價,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信用評價,是指通過天津市建筑市場信用管理平臺(以下簡稱“信用平臺”)歸集建設工程企業在本市的信用信息后進行的信用綜合量化評分。
??第四條??市住房城鄉建設委負責建設工程企業信用評價的管理工作,市建筑市場服務中心負責建設工程企業信用評價的日常工作。
??第五條??信用評價應當遵循客觀、公平、公正、科學和誠實守信的原則,依法保護國家秘密、商業秘密。
??第六條??信用平臺按照市住房城鄉建設委發布的建設工程企業信用評價標準對歸集周期內的信用信息進行自動評價,每日向社會公布得分和等級。
??第七條??建設工程企業信用評價主要包括企業基本信息、市場經營信息、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等四個方面內容。信用評價滿分為1000分,其中企業基本信息600分、市場經營信息200分、良好信用信息200分,不良信用信息為減分項。
??開展建設工程企業信用等級評定,采用綜合評分制。信用分值=企業基本信息+市場經營信息+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按分數高低每日動態確定信用等級,由信用平臺自動評價出A級、B級、C級、D級、E級五個等級。
??第八條??企業基本信息包括企業注冊登記、注冊執業人員等信息。
??第九條??市場經營信息是指建設工程企業在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活動中承攬的工程合同信息,包括通過投標獲取的以及接受直接發包或委托獲取的合同以及履約評價信息等。
??市場經營信息歸集周期為一年,由信用平臺自動歸集市住房城鄉建設委政務服務平臺評價當日的數據生成;其中履約評價信息歸集周期為合同約定周期。
??第十條??良好信用信息主要包括工程項目表彰獎項、社會責任、管理體系認證、財務信用等信息。
??第十一條??良好信用信息歸集周期,自表彰、獎勵、認定之日起計算,有證書的為證書有效期,證書無有效期或者無證書的歸集周期一般按三年計算。
??良好信用信息由建設工程企業自主申報,經在信用平臺公示5個工作日無異議的正式發布,并作為信用評價的依據。
??第十二條??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建設工程企業在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活動中發生質量安全事故和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或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等,受到國家和本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行政處罰、行政處理的信息,以及信用中國(天津)平臺推送的涉及建筑市場行為的其它不良信用信息。
??第十三條??確定信用等級分值標準如下:
??(一)企業得分在800分(含)以上的,其信用等級為“A”;
??(二)企業得分在700分(含)-800分(不含)的,其信用等級為“B”;
??(三)企業得分在600分(含)-700分(不含)的,其信用等級為“C”;
??(四)企業得分在500分(含)-600分(不含)的,其信用等級為“D”;
??(五)企業得分在500分(不含)以下的,其信用等級為“E”。
??第十四條??按照“誰產生、誰提供,誰錄入、誰負責”的原則,不良信用信息一般由作出行政處罰、行政處理的本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行政處罰、行政處理決定作出后5個工作日內提供給市建筑市場服務中心,市建筑市場服務中心在收到行政處罰、行政處理決定書2個工作日內錄入信用平臺并正式發布。住房城鄉建設部作出的行政處罰,由市建筑市場服務中心在收到處罰決定書后2個工作日內錄入信用平臺;信用中國(天津)平臺推送的涉及建筑市場行為的不良信用信息,在發布后自動錄入信用平臺。
??不良信用信息歸集周期一般為一年,自發布之日起計算;相關行政處罰、行政處理期限大于一年的,歸集周期為該行政處罰、行政處理的期限。
??第十五條??本市新取得資質的施工、監理企業和外地施工、監理企業首次進入我市市場經營,參加信用評價的,其初始三個月內的信用評分不低于評價日相同資質等級(參照所持有的最高資質等級)企業信用評分的平均水平,但因違法違規受到行政處罰、行政處理的除外。
??本市新取得營業執照從事工程造價咨詢的企業和外地工程造價咨詢企業首次進入我市市場經營,參加信用評價的,其初始三個月內的信用評分不低于評價日所有工程造價咨詢企業信用評分的平均水平,但因違法違規受到行政處罰、行政處理的除外。
??第十六條??施工企業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市住建執法機構或區住房建設主管部門建議,暫停對其進行信用評價,待作出行政處罰、行政處理決定后,恢復信用評價:
??(一)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或者一年內累計發生兩起及以上一般生產安全事故的;
??(二)發生一般及以上質量事故的;
??(三)拖欠工程款、農民工工資,經法院、仲裁、人力社保等部門認定后拒不履行支付義務的;
??(四)其他違法違規等不良行為并造成惡劣影響的。
??第十七條??監理企業所監理項目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市住建執法機構或區住房建設主管部門建議,暫停對其進行信用評價,待作出行政處罰、行政處理決定后,恢復信用評價:
??(一)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或者一年內累計發生兩起及以上一般生產安全事故,承擔監理責任的;
??(二)發生一般及以上質量事故,承擔監理責任的;
??(三)非法轉讓監理業務的;
??(四)其他違法違規等不良行為并造成惡劣影響的。
??第十八條??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市住建執法機構或區住房建設主管部門建議,暫停對其進行信用評價,待作出行政處罰、行政處理決定后,恢復信用評價:
??(一)同時接受招標人和投標人或兩個以上投標人對同一工程項目的工程造價咨詢業務的;
??(二)以給予回扣、惡意壓低收費等方式進行不正當競爭的;
??(三)弄虛作假,協助他人申請造價工程師注冊登記的;
??(四)其他違法違規等不良行為并造成惡劣影響的。
??第十九條??表彰獎勵、行政處罰、行政處理經行政復議、行政訴訟以及行政執法監督被變更或被撤銷的,負責歸集、錄入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及時變更或刪除相關信用信息,并在信用平臺公布。
??第二十條??市、區住房建設主管部門可以結合實際,依據我市社會信用有關規定,在行政許可、招標投標、日常監管、政策扶持、評優表彰等工作中應用信用評價結果。
??在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活動中,建設單位應當在評標辦法中設立資信評分,分值不超過10分,由信用平臺每日發布的信用評價分值折算得出,也可作為招標資格預審或者資格后審的評審條件。
??第二十一條??建設工程企業在信用評價過程中,應當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負責。故意隱瞞事實、弄虛作假,一經發現視為失信行為記入不良信息記錄。
??第二十二條??建設工程企業對信用信息、評價結果存在異議的,可向市建筑市場服務中心書面提出申訴,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市建筑市場服務中心應在10個工作日內,會同信用信息產生部門進行核實,經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同意后,及時作出處理。
??第二十三條??信用評價工作接受社會各界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信用評價工作中的違法違規行為,均有權向市住房城鄉建設委投訴舉報。
??第二十四條 ?參與信用評價的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履職、廉潔自律。對有影響建設工程企業公平公正評價結果行為的人員,依法予以處理。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市建委關于印發<天津市建設工程監理企業信用評價辦法>的通知》(津建筑〔2016〕663號)、《市建委關于印發<天津市工程造價咨詢企業信用評價辦法>的通知》(津建筑〔2017〕35號)、《市住房城鄉建設委關于印發<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企業信用評價實施辦法>的通知》(津住建發〔2020〕5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