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0-28 09:48:41來源:江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江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關于印發《江西省建筑市場信用信息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設區市和省直管試點縣(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贛江新區城鄉統籌局,各有關單位:
??為加快推進建筑市場誠信體系建設,規范建筑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若干意見》、《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加快推進建筑市場信用體系建設工作的意見》和《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建筑市場信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等有關規定,我廳制定了《江西省建筑市場信用信息管理辦法(試行)》,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附件:江西省建筑市場信用信息管理辦法(試行)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9年10月28日
??江西省建筑市場信用信息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落實《國務院關于印發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的通知》有關要求,建立健全建筑市場信用體系,完善建筑市場和施工現場聯動管理機制,維護建筑市場秩序,促進依法誠信建設經營,根據《建筑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若干意見》、《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加快推進建筑市場信用體系建設工作的意見》和《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建筑市場信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等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本省行政區域內建筑市場信用信息管理。
??建筑市場信用信息管理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活動中,對建筑市場各方主體及從業人員信用信息的認定、歸集、公開、評價、使用及監督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建筑市場各方主體包括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筑活動的建設單位和參與工程建設活動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招標代理、施工圖審查、造價咨詢、質量檢測等企業或單位。建筑市場各方主體從業人員是指從事工程建設活動的注冊建筑師、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注冊建造師(臨時建造師)、注冊監理工程師、注冊造價工程師等注冊執業人員,以及企業法定代表人、項目負責人、項目總監、技術負責人等技術經濟管理人員。
??本辦法所稱信用信息管理,是指以建筑市場各方主體及從業人員信用信息為依據,在信用信息標準量化的基礎上,對建筑市場各方主體及從業人員信用狀況進行綜合評定,并將綜合評定結果應用于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等發包承包活動和建設工程管理活動。
??第四條 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實行統一管理、分級實施。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本省建筑市場信用信息的管理指導工作。制定本省統一的建筑市場各方主體及從業人員信用信息標準和管理辦法,制定信用信息的統一采集標準、統一評定標準和信用信息管理平臺建設技術標準;建立和完善全省統一的建筑市場信用信息管理平臺和建筑市場各方主體及從業人員信用檔案,匯總和發布本省建筑市場信用信息。
??各市、縣(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對本地區建筑市場各方主體及從業人員信用信息采集、審核、記錄,建立健全信用信息檔案等管理工作,及時填寫上報評價數據和結果。
??第二章 信用信息評定和歸集
??第五條 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構成。
??基本信息包括單位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等注冊登記(備案)信息、資質信息、工程項目信息、企業社會貢獻度(包括吸納本地就業人數、年度納稅等);從業人員身份信息、注冊信息、執業信息等。
??良好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市場各方主體及從業人員在我省范圍內從事建筑活動中遵守有關工程建設法律、法規、規章或強制性標準,行為規范,誠信經營,受到各級黨委、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相關專業部門的獎勵和表彰等。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市場各方主體及從業人員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執業行為規范,經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執法監督機構,以及其他相關主管部門查實,給予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理等。
??第六條 信用等級評定實行記分制(按百分制計算)。包括基本信息分、良好信用信息分、不良信用信息分,按照不同權重匯總計算信用等級評定綜合得分。
??建筑市場主體黑名單信息管理按《江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報送建筑市場主體黑名單信息的通知》(贛建建[2018]7號)執行。
??第七條 建筑市場各方主體和從業人員的信用等級依據統一評分標準進行評定,劃分為A、B、C等三個等級,分別表述為良好、合格、不良。計分在80分(含)以上為A級(良好)、60分(含)至80分(不含)為B級(合格)、60分(不含)以下為C級(不良)。各類企業及從業人員信用等級的評定內容和計分標準另行制定。
??第八條 省級及以上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建筑市場各方主體認定的信用信息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歸集,市級及以下的由同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歸集。有關部門、群團組織以及司法部門認定的建筑市場各方主體信用信息,由同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歸集。
??第九條 負責信用信息歸集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自建筑市場各方主體信用信息形成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錄入信用信息系統。有關部門、群團組織以及司法部門認定的建筑市場各方主體信用信息,同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知悉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錄入信用信息。
??第十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記錄和審核信用信息時,應當對下列資料進行核實:
??(一)有關行政機關的審批文件、登記或者備案文書;
??(二)表彰、獎勵的證書或者書面決定;
??(三)經有關職能部門或機構查證、并做出處理決定的文書;
??(四)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強制執行書和其他有關書面決定(整改通知書、通報批評文件等);
??(五)司法和仲裁機構的生效法律文書。
??第十一條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明確專人負責信用信息的錄入審核和信用檔案管理。其中,對企業現場采集不良行為記錄時,參與記錄人員不得少于2人。
??第十二條 建筑市場各方主體與從業人員以及相關利害人對記錄的信用信息有異議的,可以持有關證明材料向原信用信息采集記錄部門提出書面核查申請。原信用信息采集記錄部門或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進行核查,核查結果書面告知申請人。
??行政處罰決定經行政復議、行政訴訟以及行政執法監督被變更或被撤銷,經核查信用信息存在錯誤的,企業可向原信用信息采集記錄部門申請更正,采集記錄部門應立即受理,并及時予以公布。
??第三章 信用信息發布與應用
??第十三條 建筑市場各方主體及從業人員信用信息由記錄部門審核和錄入后,統一在江西住建云平臺上進行發布。良好信用信息發布內容包括建筑市場主體名稱或者從業人員姓名、良好信用信息編號和內容、授予部門和時間、記錄部門和發布期限;不良信用(失信)信息發布內容包括建筑市場主體名稱或者從業人員姓名、不良信用信息編號和內容、行政處理或者行政處罰機關、行政處理文件和文號、行政處罰決定內容和編號、司法機構或者仲裁機構生效法律文書內容和編號、記錄部門和發布期限。
??信用等級評定綜合得分在江西住建云平臺上發布,對外可查詢。
??第十四條 信用信息按下列規定的期限發布。
??(一)建筑市場主體未注銷前,基本信用信息長期發布;
??(二)良好信用信息自發布之日起發布3年;
??(三)不良信用信息發布期為6個月至3年;并不得低于相關行政處罰期限。具體公開期限由不良信用信息的認定部門確定。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五條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建筑市場各方主體和人員信用信息及其評定的信用等級,依法實施信用獎懲;按照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的原則,逐步建立信用獎懲機制,將信用等級評定結果作為市場準入、資質資格管理、評優評先、工程擔保與保險的重要依據,充分發揮信用等級評定在實現兩場聯動、差別化動態管理中的作用。
??第十六條 工程招投標活動中,招標人可以將投標人的信用等級作為資格條件,在招標文件中予以明確。
??政府投資、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招標工程,提倡選擇信用等級為A級的企業參加工程投標。
??第十七條 實施差別化資質資格管理。
??(一)評定結果當日為A級的建筑市場各方主體,其單位及同類從業人員免予資質資格年度動態核查。
??(二)評定結果當日為C級的建筑市場主體,限制其資質升級和增項申請。
??第十八條 實施差別化動態監管。
??(一)評定結果當日為A級的建筑市場各方主體實行信用激勵機制,實施簡化檢查監督。
??(二)評定結果當日為C級的建筑市場各方主體實行信用懲戒機制,以重點防范為主,責令限期整改,并將其列為重點監管對象。
??第十九條 實施差別化的評先評優。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其建設類行業協會在組織評先評優活動時,應綜合考慮參加評選的建筑市場各方主體及從業人員的信用等級評價結果。
??第二十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與發展改革、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交通運輸、水利、市場、應急、人民銀行等部門以及司法部門的聯系,加快推進信用信息系統互聯互通,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共享機制。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對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信用信息管理工作進行考評,并建立考評結果通報制度。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必須按時采集、評定、發布相關內容。否則,給予通報批評等處理。
??第二十二條 信用信息的采集、評定、發布工作,應當遵循誠實守信原則,保證信用信息的合法性、真實性、完整性、及時性。建筑市場各方主體及從業人員應當如實向信用信息采集記錄部門提交有關材料,并對其報送材料的真實性負責。信用信息采集記錄部門應當對信息的真實性和準確性承擔審查責任,依法保守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建筑市場各方主體及從業人員申報信用信息弄虛作假,有虛報、漏報、瞞報信用信息或其他不正當行為的,記不良行為記錄。
??第二十三條 在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中,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及相關機構工作人員,有違反工作紀律行為的,責令改正,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省各行業協會協助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做好信用信息記錄、發布和評定工作,推進建筑市場動態監管;完善行業內部監督和協調機制,建立以會員單位為基礎的自律維權信息平臺,加強行業自律,提高企業及其從業人員的誠信意識。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