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與管理 2023-08-29 10:02:58 來源:南昌市人民政府
- 城市:江西
- 頒發時間:2023-08-25
- 發文字號:洪府辦發〔2023〕77號
- 發文機構:南昌市人民政府
- 實施日期:2023-08-25
- 效力級別:地方政府規章
- 類別:土地使用與管理
??各縣(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灣里管理局,市政府各有關部門:
??《南昌市市本級儲備土地管護和臨時利用管理辦法》已經2023年第27次市政府常務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23年8月23日
??(此件主動公開)
??南昌市市本級儲備土地管護和臨時利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儲備土地的管護和有效利用,規范儲備土地的臨時利用行為,防止侵占、破壞儲備土地等行為的發生,合理節約利用土地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南昌市土地儲備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結合南昌市土地儲備管理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南昌市市本級儲備土地的管護和臨時利用,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市本級儲備土地是指南昌市城市規劃區內由市土地儲備中心依法取得,進行前期開發、儲存以備供應的土地。
??儲備土地的管護,是指對已納入土地儲備庫管理的儲備土地及其地上建(構)筑物在供應前的看護和管理。
??儲備土地的臨時利用,是指儲備土地供應前,對儲備土地單獨或連同地上建(構)筑物通過出租、臨時使用加以利用。
??第四條??市自然資源規劃局負責對全市儲備土地管護、臨時利用工作進行統一監督管理,市土地儲備中心及其所屬各分中心承擔市本級儲備土地統一管護、統一臨時利用工作。
??轄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灣里管理局、住房建設、城市管理、生態環境、文物保護等主管單位,以及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委會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儲備土地的管護和臨時利用工作。
??第二章 ?儲備土地入庫標準
??第五條??儲備土地入庫,應達到以下標準:
??(一)完成涉及收儲范圍內原土地及房屋等有關不動產權證書的注銷手續,確保土地無抵押、無查封、權屬無糾紛、土地產權清晰,取得方式及程序合規(涉及的農用地轉用和集體土地征收報批手續已完成,國有土地完成收儲),經濟補償到位,實物補償落實。
??(二)完成存在土壤污染、文物遺存、礦產壓覆、洪澇隱患、地質災害風險等情況土地的評估和治理。
??(三)完成地上房屋及附屬物拆除及余土、建筑垃圾清運,文保建筑等確需保留的除外。
??第六條??土地儲備項目中的部分地塊或全部地塊達到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標準后,市土地儲備中心應及時與轄區政府或土地原權利人辦理土地交付手續。土地交付前,由轄區政府或土地原權利人負責管護;土地交付后,由市土地儲備中心負責管護。
??第三章 ?儲備土地管護
??第七條??市土地儲備中心應對入庫儲備的土地設立儲備土地資產臺賬,開展日常巡查工作,并采取委托管護、自行管護等方式進行管護。
??第八條??相關單位對實行管護的市本級儲備土地,應履行好各自職責,職責履行不到位,應承擔相應責任。
??(一)土地儲備機構職責:負責編制管護方案;做好管護儲備土地交付、管護期滿土地交還驗收及日常管護考核工作;負責建立巡查制度,落實安全生產等有關專項行動,及時制止違法違規情況的發生;負責組織落實裸露地揚塵治理要求等工作。
??(二)管護人職責:及時發現并制止非法侵占和破壞儲備土地的行為,及時發現并消除管護范圍內存在的安全隱患;制止在儲備土地上隨意傾倒建筑垃圾、余土、生產垃圾或填埋廢棄物等違法行為;管理和保護儲備土地上的市政設施、基礎設施及已補償的林木、建(構)筑物等;按政府規定標準設立儲備地塊公示牌,對危險地塊采取安裝防護設施和設置警示牌;完成其他與儲備土地管護相關的日常工作。
??(三)儲備土地所屬轄區政府職責。負責組織城市管理、住房建設、自然資源規劃、生態環境、鄉(鎮、街辦)等單位加強聯合執法。對發現亂搭亂建等違法違規行為或土地儲備機構、管護單位提供的線索,相關職能部門應及時調查,并依法查處違法單位或個人。
??第九條??市土地儲備中心應就儲備土地管護方式、費用支出等做好年度管護計劃,制定年度管護單位采購方案。
??第十條??委托管護費用由市土地儲備中心根據區片管護地塊現狀、管護方式及管護人員力量投入等具體情況,測算當年管護費用預算總額,報市自然資源規劃局、市財政局審核確定。
??第十一條??委托管護采取分區分片、經費包干模式,市土地儲備中心可以依法選定第三方機構實施,也可委托屬地政府實施,如未能選定第三方機構,則委托屬地政府進行管護,管護費用不得超過招標控制價。
??第十二條??市土地儲備中心根據年度管護計劃、委托管護協議等,對儲備土地管護情況進行考核,并按照考核結果以及管護協議的約定支付管護費用。
??儲備土地管護期間發生的管護費用以及場地平整、余土清理、建圍擋(圍欄)、綠化整治等相關費用,按規定列入土地儲備宗地成本。
??第四章??儲備土地臨時利用
??第十三條??在儲備土地未供應前,市土地儲備中心可將儲備土地及地上建(構)筑物,通過出租、臨時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儲備土地臨時利用,不得修建永久性建(構)筑物,不得影響土地供應,不得增加土地收儲成本。
??第十四條??儲備土地臨時利用原則
??(一)項目優先原則
??1.民生工程、重大重點工程等涉及公共利益、補城市功能短板的建設項目,需要臨時利用儲備土地的優先。
??2.其他工程建設項目,因施工單位搭建臨時板房、施工便道等需要臨時利用儲備土地的。
??(二)輕資產投入原則
??任何單位需要臨時利用儲備土地的,不可移動資產投入或搬遷成本等總投資強度原則上不得超過儲備土地的年租金標準。
??(三)分類處置原則
??1.符合項目優先原則的,儲備土地臨時利用一般依申請臨時利用。
??2.其他項目通過公開招租進行臨時利用。
??3.因臨時城市綠地建設要求,落實國家、地區公共衛生、地震、消防、防汛等特殊緊急需要,可無償臨時使用。
??4.不可移動文物、歷史建筑等保護建筑及保護范圍內的儲備土地,可由市土地儲備中心按規定引入社會資本或委托轄區政府按照文物保護、名城保護等相關規定保護利用。
??(四)儲備土地臨時利用,不得以租代供,符合供應條件的儲備土地應及時供應。
??第十五條??儲備土地臨時利用按以下方式選定臨時利用人:
??(一)公開招租。市土地儲備中心可在每年第一季度對本年度暫無供應計劃的擬出租儲備土地(含地上附著物)按照市財政局有關資產評估的管理規定進行評估備案或核準后,擬定公開招標文件并報市自然資源規劃局審批同意,交由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實施公開招標。
??(二)依申請租賃。由擬臨時利用人向市土地儲備中心提出租賃申請,市土地儲備中心按規定進行租前公告后研究確定。如有兩家或以上單位申請租賃的,在同等情況下,競價選定。
??(三)依申請無償臨時使用。臨時使用儲備土地的,由轄區政府或部門提出申請,經市土地儲備中心研究同意。
??第十六條??臨時利用儲備土地的,市土地儲備中心與臨時利用人應當簽訂儲備土地臨時利用(租賃或臨時使用)合同。以租賃方式臨時利用儲備土地的,臨時利用人應按合同約定繳納租金等有關費用。租金收入按照非稅收入收繳管理辦法規定,全額繳入市級財政國庫,按照土地儲備資金來源,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市土地儲備中心按規范制定儲備土地臨時利用基準租金標準,報市政府批準執行。
??租金標準實行動態管理,原則上參照城市基準地價更新方式每三年調整一次。
??第十七條??儲備土地臨時利用合同應當約定土地位置、用途、期限、價格、設施維護、期限屆滿后返還土地要求、雙方權利義務及法律責任等內容。
??第十八條 ?市土地儲備中心發現臨時利用人有違約行為的,應及時通知并責令整改;對拒不改正的可以依法解除合同,收回臨時利用土地,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和經濟損失由臨時利用人承擔。
??第十九條??臨時利用合同期滿或需提前收回儲備土地的,市土地儲備中心應提前30天書面通知臨時利用人。臨時利用人應在規定時間內自行拆除所有臨時建(構)筑物等并恢復儲備土地原狀,結清臨水、臨電、煤氣等各項費用,將臨時利用土地返還市土地儲備中心。臨時利用人拒不返還或延期返還儲備土地的,市土地儲備中心可以依據臨時利用合同約定組織清退,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和經濟損失由臨時利用人承擔。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條? 區級資金投入的儲備土地的管護和臨時利用,可參照本辦法,結合地方實際,制定管理辦法。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南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加強市本級儲備土地管護和臨時利用工作的通知》(洪府廳字〔2018〕28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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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城市住房價格288指數
(2023-02)1571.9點
- 0.13%
- -0.91%
日期 | 指數 | 環比 | 同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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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 | 1569.9 | -0.97% | -0.14% |
2022.12 | 1572.1 | -0.92% | -0.11% |
2022.11 | 1573.9 | -0.12% | -1.08% |
2022.10 | 1575.8 | -0.20% | -1.01% |
2022.09 | 1579.0 | -0.02% | -0.87% |
2022.08 | 1579.3 | -0.04% | -0.62% |
- 1國務院關于《廣東省國土空間規劃(2021—2035年)》的批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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