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交易與市場 2023-10-25 10:12:44 來源:張掖市人民政府網站
- 城市:甘肅
- 頒發時間:2023-10-23
- 發文字號:張政辦發〔2023〕107號
- 發文機構:張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實施日期:2023-10-23
- 效力級別:地方政府規章
- 類別:房地產交易與市場
張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印發《關于激發市場活力擴大住房消費 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市直及省屬駐張有關單位:
??《關于激發市場活力擴大住房消費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若干措施》已經市委、市政府同意,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張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年10月16日
關于激發市場活力擴大住房消費
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若干措施
??為全面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落實國家、省、市穩經濟政策措施,著力提振市場信心,不斷激發市場活力,有效刺激住房消費,更好滿足廣大群眾合理購房需求,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以下措施。
??一、激發住房消費需求
??1.合理實施購房補助。鼓勵各縣區根據實際情況,結合房地產去化周期合理安排出臺差異化購房優惠政策,包括購房補貼、貸款貼息、發放購房券和消費券等措施,并將周邊城市來張購房人員納入補助范圍。支持多孩、孝老家庭改善性換房需求,由各縣區制定具體實施措施,原則對符合生育政策的多孩(二孩及以上,下同)家庭,每新購一套改善性住房,住房所在縣、區補貼1萬元;子女為父母購買孝老住房,住房所在縣、區補貼1萬元,補助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2.退還購房個人所得稅。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間,納稅人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現住房出售后1年內,在同一城市重新購買住房的,可按規定申請退還其出售現住房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其中:新購住房金額大于或等于現住房轉讓金額的,全部退還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新購住房金額小于現住房轉讓金額的,按新購住房金額占現住房轉讓金額的比例退還出售現住房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3.補貼個人購房契稅。自本措施實行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購買新建商品住房并繳納購房契稅的,按照繳納契稅總額的50%給予補貼。
??4.落實人才購房補助。市本級全職引進人才在張購買商品住房的,給予一次性購房補貼,其中:博士研究生或具有正高級職稱資格人才,補貼40萬元;取得“雙一流”建設重點院校研究生學歷、碩士學位,且所學專業為我市急需緊缺專業,或具有副高級職稱資格人才,補貼15萬元;取得其他院校研究生學歷、碩士學位,或“雙一流”建設重點院校學士學位的全日制本科生,且所學專業為我市急需緊缺專業人才,補貼5萬元。各縣區結合實際加大招引補貼力度。
??5.保障購房人權益。享受平等教育。凡來張購房人員的適齡子女,可憑不動產權證書或購房網簽備案合同、身份證明,與本地居民子女享有同等教育待遇,學前教育、義務教育免試就近入學,初中學籍在張的學生不受戶籍限制可參加張掖市高中階段學校招生考試,軍人子女按相關規定享受照顧政策。享受基本養老保險。來張購房后不轉移為張掖戶籍的居民,可按企業職工、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來張購房人員轉為本地戶籍后年滿16周歲的居民(不含在校學生),可在戶籍所在地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或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期間需要跨省轉移養老保險關系的,可一次性轉移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繳費年限累計計算;符合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條件的,享受相應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享受同等衛生醫療待遇。為來張購房人員建立健康檔案,免費提供包括健康教育、預防接種、婦幼保健、老年人健康管理、高血壓、糖尿病、結核病、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健康管理等內容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已參加張掖市基本醫療保險的來張購房人員,可享受張掖市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未參加張掖市基本醫療保險的享受原參保地醫療保險待遇。享受同等養老福利待遇。來張購房60歲以上老人養老金發放全覆蓋,60歲以上老人進入公園、景區門票給予減免,70歲以上免購門票。在張落戶的,將高齡老年人生活補貼納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發放范圍合并發放。
??6.擴大租賃住房保障范圍。擴大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性租賃住房保障范圍,將來張就業尚未購房的外省市城鄉居民納入保障范圍。
??7.鼓勵多元化促銷。引導房地產開發企業采取向購房人發放裝修建材、家居裝飾、家具家電等消費券,開展多元化銷售模式;鼓勵新建商品房以折扣價優惠促銷;存量商品房推行成本價團購等促銷活動;老客戶帶動新客戶折上折等優惠方式刺激住房消費。
??8.開展房產推介活動。組織開展“彩虹張掖?宜居地產”推介活動,著力宣傳張掖悠久人文歷史、特色旅游資源、良好生態條件、宜居宜業社會環境等優勢,開展與周邊地區大型企業座談交流,吸引外地居民來張購房置業。
??二、加大金融信貸支持力度
??9.落實金融紓困政策。全面落實金融支持政策,支持房地產項目合理融資需求,穩定建筑企業信貸投放,支持開發貸款、信托貸款等存量融資合理展期,多渠道籌集資金盤活企業資產,化解企業負債。落實保函置換預售監管資金政策,支持優質房地產企業合理使用預售監管資金。支持商業銀行依法合規為住房租賃企業提供信貸支持,貸款不納入房地產貸款集中度管理。
??10.優化個人住房貸款。個人通過商業銀行和公積金貸款購買首套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二套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公積金不低于20%)。落實“認房不認貸”政策措施,居民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申請貸款購買商品住房時,家庭成員在我市范圍內名下無成套住房的,不論是否已利用貸款購買過住房,銀行業金融機構均按首套住房執行住房信貸政策。實行二手房“帶押過戶”,交易雙方簽訂“帶押過戶”協議后按程序完成所有權過戶、再次抵押和發放新貸款等手續。個人住房商業貸款預告登記、抵押權登記費由抵押權人承擔,抵押登記審批后貸款放款時限壓縮到1個工作日以內。
??11.加大住房公積金支持。雙繳存職工購買住房最高貸款額度提高到50萬元,單繳存職工最高貸款額度提高到40萬元;繳存職工與其父母、子女為房屋共同買受人或房屋共有權人的,可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和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對于已簽訂新建商品住房備案合同并繳納了最低20%首付款的購房人,可以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積金用于支付購房款;支持無自住住房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體提取住房公積金用于支付房租,對新市民、青年人等群體公積金月繳存額高于我市住房公積金管委會規定的月租金提取額度1400元標準的,可按月全額提取本人公積金月繳存額支付房租,多子女家庭租房的,租房行為在租賃網簽平臺可查詢并可核實實際租金的,可按照實際租金全額提取;凡有意愿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體,本人資信良好的,提供本人身份證即可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正常繳存后與單位繳存職工享有同等權益;全面拓展“住房公積金沖還貸”線上渠道,探索開展“公積金+商業貸款”組合貸款。
??三、優化項目用地供給
??12.合理確定土地供給。堅持“凈地”出讓,根據商品住房庫存情況,結合房地產市場需求,合理安排住宅用地供應量,確保住宅用地供需平衡。在新供應土地時,結合區域非住宅(商業辦公)保有量和去化周期,合理確定商業辦公用地的供應量。
??13.合理確定競買保證金繳納比例。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競買保證金按最低比例(掛牌起始價的20%)執行,合同簽訂后1個月內繳納出讓價款50%的首付款,剩余款項自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簽訂后一年內繳清。鼓勵依申請辦理地下空間用地使用權,對地下空間用于商業、辦公、娛樂、倉儲等經營性用途的,地下一層土地出讓金按基準地價對應用途樓面地價的20%收取;地下二層按地下一層標準減半收取,以此類推。
??四、支持盤活存量資產
??14.鼓勵改建租賃住房。允許將商業用房按規定改建為租賃住房,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積率不變,土地用途調整為居住用地,用水、用電、用氣價格按照居民標準執行。
??15.支持改建保障性租賃住房。支持房地產開發企業利用保障性租賃住房財政補助資金,將已建成無法出售的寫字樓、商業綜合體改造為保障性租賃住房。
??16.增加公共租賃住房供給方式。使用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支持各縣區通過新建或回購房地產開發企業已建成商品住宅及購買法拍房和不良貸款抵債房屋等形式增加公共租賃住房,著力解決新市民、青年人等群體的住房問題。
??17.改變安置補償方式。控制安置房建設,在實施城市棚戶區改造和城市有機更新項目中,鼓勵貨幣化補償或現房兌換安置,由被安置人自主選擇。
??五、營造良好市場環境
??18.縮短項目審批時限。進一步精簡優化建設項目審批程序,將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平均時限壓縮至55個工作日以內。加強部門協同合作,全面實行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證”。
??19.強化市場運行監管。加大失信聯合懲戒力度,持續開展打擊違法違規行為治理房地產市場亂象行動,營造主體誠信、行為規范、監管有力的房地產市場環境。強化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合理合規釋放監管額度。督促指導房企全面梳理項目情況,進行項目資產負債評估和債權債務新老劃斷,通過處置未開發土地、在建項目和資產、公司股權重組等方式,多渠道籌集資金開展自救。依法合規用好“保交樓”專項借款,鼓勵金融機構按照市場化、法治化原則提供配套融資,支持已售逾期難交付住宅項目加快建設交付,保交樓項目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延長至2025年12月31日。房企不能保交樓,就不能再搞新開發。
??本措施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國家、省上另有相關規定的,從其規定。
??附件:《關于激發市場活力擴大住房消費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若干措施》任務分解表- 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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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城市住房價格288指數
(2023-02)1571.9點
- 0.13%
- -0.91%
日期 | 指數 | 環比 | 同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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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 | 1569.9 | -0.97% | -0.14% |
2022.12 | 1572.1 | -0.92% | -0.11% |
2022.11 | 1573.9 | -0.12% | -1.08% |
2022.10 | 1575.8 | -0.20% | -1.01% |
2022.09 | 1579.0 | -0.02% | -0.87% |
2022.08 | 1579.3 | -0.04% | -0.6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