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房網訊 (蘇曉/文)11月19日,廣東證監局公開的一則《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顯示,廣東證監局對廣州市方圓房地產發展有限公司、方圓地產時任董事長方明、法定代表人及總經理徐珺、信息披露義務人及財務負責人陳曦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據了解,廣東證監局對方圓地產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方圓地產存在2023年度存在少確認營業收入的情況,未及時披露多起重大訴訟、仲裁情況,未及時披露債務違約或逾期的重大事項的違規行為。
??監管決定書顯示,方圓地產子公司惠州市安欣置業有限公司、恒昌隆泰(惠州)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合計少確認2023年度收入4.22億元,占當期合并報表收入的5.72%,相關定期報告信息披露不準確。上述情形不符合《公司債券發行及交易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222號)第四條、《公司信用類債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一款、第七條第一款及《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2017年修訂)第四條的規定。
??2023年以來,方圓地產未及時披露(2023)瓊9005民初104號、(2023)滬仲案字第3331號、(2023)滬仲案字第3335號、(2023)滬仲案字第3339號、(2023)滬仲案字第3350號、(2023)滬仲案字第3358號、(2023)滬仲案字第5671號等多起重大合同糾紛引起的訴訟、仲裁情況,延遲披露時間為3-32個工作日。上述情形不符合《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0號、證監會令第222號)第四條、第五十四條第二款第九項,《公司信用類債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一款、第七條第一款、第十八條第二款第十七項、第十九條的規定。
??方圓地產未及時披露境外美元債本息違約、下屬子公司珠海市方圓明臻房地產有限公司銀行借款本息違約、作為共同債務人應付深圳平安創科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相關債務違約、逾期及加速到期等可能影響償債能力的重大事項,相關事項也未在相應的定期報告予以披露。上述情形不符合《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0號、證監會令第222號)第四條、第五十四條第二款第四項,《公司信用類債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一款、第七條第一款、第十八條第二款第十四項、第十九條的規定。
??方圓地產時任董事長方明、法定代表人及總經理徐珺、信息披露義務人及財務負責人陳曦未按《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0號、第222號)第五十三條第三款,《公司信用類債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一款的規定保證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對上述有關事項負有主要責任。
??根據《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222號)第六十九條、《公司信用類債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有關規定,廣東證監局決定對方圓地產、方明、徐珺、陳曦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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