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6-11 09:36:35來源: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于建立健全養老服務綜合監管制度促進養老服務高質量發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各委、辦、廳、局,各大企業、事業單位: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建立健全養老服務綜合監管制度促進養老服務高質量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20〕48號)精神,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形成高效規范、公平競爭的養老服務統一市場,建立健全全區養老服務綜合監管新格局,不斷優化營商環境,鼓勵和引導養老服務機構守法經營、積極轉型升級、持續優化服務,更好地滿足老年人多層次、多樣化的養老服務需求,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提出以下措施。
??一、明確監管對象和內容
??(一)明確監管對象和內容。按照“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的原則,加強對在市場監管、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登記和備案的養老服務機構(包括養老機構、居家社區養老服務機構)、養老服務評估機構、養老服務培訓機構的消防安全、建筑安全、食品安全、醫療衛生、運營管理、應急處置、從業人員、收費管理、財政資金、土地使用等方面的綜合監管。
??二、突出抓好質量安全監管
??(二)強化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全面落實養老服務機構質量安全部門監管責任。各盟市民政部門每年要會同消防救援機構和住房城鄉建設、市場監管、衛生健康等部門,對本地區養老服務機構至少開展1次“雙隨機、一公開”執法檢查,及時發現消防安全、建筑安全、食品安全、醫療質量、衛生防疫、運營管理、應急處置等方面的安全隱患,并督促養老服務機構整改消除。民政部門要會同消防救援機構和住房城鄉建設等有關部門,抓好養老服務機構消防安全整治工作,摸清消防安全狀況,建立消防火災隱患、整改、責任“三個清單”,對發現的重大火災隱患要提請當地人民政府掛牌督辦,確保及時整改到位。
??(三)加強從業人員監管。督促指導養老服務機構健全完善內部員工管理制度,制定員工守則。強化從業人員職業道德教育培訓,全面落實從事醫療護理、康復治療、消防管理等服務的專業技術人員持證上崗制度。對發生欺老、虐老等侵害老年人合法權益行為的相關責任人實施行業禁入措施。
??(四)加強評價培訓組織監管。強化事中事后監管,加強對養老服務評估機構的監管。嚴格末端監督執法,依法依規加強對有關培訓評價組織和職業技能證書發放機構的監督管理,確保培訓評價質量和效果,防止出現亂評估、亂培訓、濫發證現象。
??(五)加強財政項目資金監管。引導養老服務機構以合法合規方式籌集和使用養老服務涉及資金。強化對涉及使用財政資金的養老重點建設項目、補貼資金、購買養老服務、養老服務機構醫保基金等的監督管理。將養老服務機構申領使用政府提供的建設運營、責任保險等補貼資金納入養老服務機構信息管理系統管理。依托大數據、第三方績效評價、審計等方式,確保財政資金使用合規和管理安全。對存在騙取政府補貼資金情形的養老服務機構,要全額追回騙取的補貼資金,同時依法依規嚴厲處罰。
??(六)加強內部收費和非法集資監管。加強對養老服務機構預收服務費用管理,原則上床位、護理、伙食等費用按月收取。加大對金融機構養老服務領域金融產品的監管力度。組織開展以養老服務名義進行非法集資的風險排查活動,加強政策宣傳和風險提示,向社會公布投訴舉報熱線,及時受理處置有關線索,堅決防范和依法打擊養老服務機構以養老服務名義進行的非法集資活動。
??(七)加強運營秩序監管。持續鞏固養老院服務質量提升專項行動成果,加快推進《養老機構服務安全基本規范》強制性國家標準達標工作,確保到2022年全區養老機構全部達標。督促指導養老服務機構加強內部管理,在出入口、接待大廳、值班室、樓道、食堂等公共場所安裝視頻監控。健全內部管理檔案,妥善保管緊急呼叫記錄、異常事件報告、值班記錄、交接班記錄、視頻監控記錄等原始資料。加強日常巡查和護理,防止因護理不到位發生的褥瘡、跌傷、燙傷等事故。完善醫養結合和養老服務機構醫療、護理、康復及安寧療護服務運營管理。養老服務機構要采取養教結合、線上線下相結合等方式開展老年教育,提升老年人生活品質。
??(八)加強糾紛協商調解。指導養老服務機構壓實安全主體責任,加強從業人員安全教育、法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從源頭上消除服務安全風險,最大限度預防糾紛發生。建立糾紛協商調解機制,推動養老服務機構內部建立接待和處理老年人投訴建議的專門部門、人員和渠道,通過“開通一條熱線、設置一個信箱,指定一個專員”等調解方式,引導當事人通過自愿協商化解糾紛,依法維護養老服務機構和老年人的合法權益。
??(九)加大對違規經營查處力度。依法打擊無證無照從事養老服務的行為,對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以市場主體名義從事養老服務活動的,按照《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有關規定查處;對未經登記擅自以社會服務機構名義開展養老服務活動的,由民政部門依法查處。加強對民辦非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退出財產處置的監管,防止因關聯關系、利益輸送、內部人控制等造成財產轉移。
??(十)加強養老服務設施用地監管。嚴禁利用養老服務機構設施和場地開展與養老服務無關的活動,依法查處向老年人欺詐銷售各類產品和服務的違法行為。依法查處養老服務設施用地單位未經批準改變規劃確定的土地用途,以及非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擅自轉讓、出租、抵押劃撥土地使用權的行為。
??(十一)加強突發事件應對。督促指導養老服務機構抓緊完善應急準備、預警處置、救援恢復等工作機制,依法制定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預案,配備必要的報警裝置和應急救援設備。加強應急知識宣傳普及工作。養老服務機構每年至少組織開展1次針對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應急演練,切實提高應急處置能力。
??(十二)加強傳染病疫情防控監管。督促指導養老服務機構全面落實傳染病疫情防控要求,堅持預防為主,指導老年人做好個人防護。養老服務機構發生或可能發生傳染病暴發或者流行、不明原因的群體性疾病、重大食物中毒事件的,應向所在地旗縣(市、區)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民政部門報告,并在有關部門和機構指導下采取衛生處理、隔離等預防控制措施。全面落實養老服務機構疫情常態化防控措施,進一步壓實“四方責任”,確保老年人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嚴格遵守食品安全操作規范和標準,采取有效措施預防和控制食品安全風險。
??三、全面落實監管責任
??(十三)強化政府主導責任。各有關部門要根據職責分工,依法依規履行對養老服務機構的業務指導和監管職責,制定養老服務機構部門監管清單,明確監管事項、監管措施、監管依據、監管流程,實行清單式監管,監管結果要及時向社會公開。
??(十四)壓實機構主體責任。充分發揮黨建引領作用,指導符合條件的養老服務機構按照應建盡建的原則抓緊建立黨組織,力爭到2021年底符合條件的養老服務機構全部建立。通過隨機抽查、電話隨訪、書面告知等方式,指導養老服務機構全面落實依法登記、備案承諾、履行服務、質量安全、應急管理、消防安全等主體責任,組織開展安全隱患自查,及時消除風險隱患,不斷提高養老服務機構管理服務水平。
??(十五)強化行業自律。全面推行行業信用承諾,2021年底前推動全區養老服務行業協會建立行業信用承諾制度。充分發揮養老服務行業協會作用,制定行業道德準則,規范從業人員職業行為,加快推進行業自律建設。由行業協會牽頭,定期組織三星級及以上養老服務機構開展行業間監督指導活動,切實發揮星級養老服務機構示范引領作用。建立養老服務質量信息公開清單制度,督促養老服務機構主動公開基本信息、規章制度、服務項目、收費標準等事項,接受群眾監督。
??四、不斷創新監管方式
??(十六)全面加強協同監管。依托各級養老服務部門聯席會議制度,定期通報部門養老服務機構監督檢查情況,共同研究解決監管工作中的重點難點問題,持續強化部門協作。建立以“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為基本手段、以重點監管為補充、以信用監管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根據國家制定的《養老服務機構重點檢查事項清單》,編制自治區養老服務機構隨機抽查事項清單。自治區民政廳要根據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事業單位登記管理部門登記的養老服務機構信息,建立全區統一的檢查對象名錄庫,并及時做好與各登記管理機構的數據推送共享工作,實現動態更新;要會同住房城鄉建設、市場監督管理、應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門建立自治區養老服務機構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制定年度抽查計劃,明確自治區、盟市和旗縣(市、區)抽查比例,抽查檢查結果要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內蒙古)、“雙隨機、一公開”消防監管信息系統和部門網站等渠道進行公示,并將結果及時歸集至相應養老服務機構名下。通過政務服務熱線受理養老服務投訴,對投訴線索要按照部門職責分辦或轉辦。
??(十七)持續推進信用監管。加快建立養老服務機構備案信用承諾制度,推動備案申請人將養老服務機構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法律法規和行為標準開展服務活動的書面承諾向社會公開,將書面承諾履約情況納入信用記錄。建立養老服務市場主體信用記錄,通過“信用中國”(內蒙古)網站、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內蒙古)或中國政府網及相關部門網站等渠道依法依規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十八)加快推進信息共享。加快全區養老服務機構信息管理系統建設,2021年9月底前完成全區所有養老服務機構的基本信息、登記備案、運營情況、安全管理、補貼資金、從業人員等信息采集錄入工作,做好與民政部“金民工程”的數據交換工作。推進與衛生健康、醫療保障、公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信息共享。及時將養老服務機構登記備案、抽查檢查結果、行政處罰、獎懲情況等信息,按照經營性質分別在中國社會組織公共服務平臺、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內蒙古)、事業單位在線網進行公示,逐步實現跨地區互通互認、信息一站式查詢和綜合監管“一張網”。
??(十九)發揮標準規劃示范引領作用。根據《養老機構等級劃分與評定》國家標準,組織開展養老機構等級評定工作,進一步提高管理服務水平。推進民政部門組建養老服務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研究制定居家社區養老服務質量、安全管理等地方標準。推動政府主導制定的標準、養老行業協會發布的團體標準、養老服務機構制定的企業標準協同發展。
??各地區各相關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相關決策部署和國辦發〔2020〕48號文件精神,結合本通知要求和本地區本部門實際,統籌部署相關工作并抓好落實。要及時總結工作中的好經驗好做法,并報送自治區民政廳。
??附件:養老服務綜合監管相關部門職責分工
2021年5月28日??
(此件公開發布)
??附件
養老服務綜合監管相關部門職責分工
??發展改革部門:依法負責對中央和自治區預算內投資支持的養老服務項目建設資金實施管理,對普惠性養老項目實施評估。
??教育部門:依照權限負責管理監督考核院校內(技工院校除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的實施。
??公安部門:依法負責查處擾亂養老服務機構工作秩序,故意傷害、虐待老年人等侵犯老年人人身權利,以及以養老服務為名實施非法集資和詐騙等侵犯老年人財產權利的違法犯罪行為。加強人口管理信息的共享應用,提升行業監管能力和服務管理效率。
??民政部門:依法負責對養老服務機構服務質量、安全、運營的監督管理,推進養老服務標準化體系建設,開展養老服務機構信用監管,以及對社會服務機構性質的養老服務機構和養老服務領域行業組織的登記管理和業務指導監督工作。
??財政部門:負責會同發展改革、民政部門依法對養老服務機構建設補貼和運營補貼資金使用情況、政府購買養老服務進行監督管理。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民政部門實施養老護理員國家職業技能標準。依照職責權限做好院校外和技工院校的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的監督管理。推動社會保障卡在養老服務領域應用,加強老年人社會保障公共服務的信息共享。
??自然資源部門:依法負責對養老服務機構規劃用地等進行監督檢查。
??生態環境部門:依法負責對養老服務機構環境影響評價的審批或者備案,對養老服務機構污染物排放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依法負責對養老服務設施工程建設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依法負責養老服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規范的執行監督。
??衛生健康部門:依法負責養老服務機構設立醫療機構的審批或者備案,對醫療機構的執業活動和醫療衛生服務質量進行監督管理。依法負責指導養老服務機構聚集性傳染病處置、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醫療衛生救援和應急工作。依法負責采集、匯聚、存儲、應用、共享老年人基本健康醫療數據。
??應急管理部門:負責按程序提請本級安全生產委員會將養老服務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納入對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年度安全生產考核。
??消防救援機構:依法負責對養老服務機構實施消防監督檢查。
??審計部門:依法負責對財政資金的使用情況、政府購買養老服務進行監督檢查。
??市場監管部門:依法負責查處養老服務機構不執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和不按規定明碼標價等價格違法行為,推動養老服務標準化工作,對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進行登記管理,對養老服務機構的特種設備安全、食品安全進行監督檢查。
??醫療保障部門:依法負責對納入醫保定點的養老服務機構內設醫療機構醫保基金的使用進行監督管理。
??地方金融監管部門、人民銀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銀保監部門:依法負責對銀行業、保險業金融機構參與養老服務市場相關行為進行監督管理。指導和督促銀行、保險機構做好對涉嫌非法集資風險的排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