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1-06 16:31:20來源:溫州市住建局
??為加快推進建筑市場信用體系建設,規范建筑市場秩序,營造公平競爭、誠信守法的市場環境,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35號)、《關于加快推進信用“531X”工程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實施意見》(浙委辦發〔2020〕14號)和《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建筑市場信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2017〕241號)等規定,同時浙江省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印發《浙江省建筑市場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辦法》,明確從2018年1月1日起實施。要求地方各級建設主管部門通過建筑市場監管一體化工作平臺,認定、采集、審核、更新和公開本行政區域內建筑市場各方主體的信用信息。
??我市從2015年在建筑市場開展信用評價以來,在提高企業的核心競爭力和工程質量安全水平取得了明顯成效、在規范我市建筑市場秩序上取得初步成效。
??《辦法》出臺背景
??我市建筑企業存在低、小、散的現狀,企業的核心競爭力與我省建筑業先進地區有較大的差距,建筑市場不規范,工期、投資額“兩超”現象依然嚴重,工程建設推進不順利,影響社會和諧。而且掛靠、串標圍標時有發生,工程質量安全仍存在隱患,究其原因,在于守信企業在市場準入方面沒有及時得到鼓勵,失信企業未得到有效懲戒,市場未形成健全的誠信機制。我市信用評價辦法自2015年實施以來,各界反映良好,信用評價促使企業開始重視提升自身綜合實力與標后履約能力,初步實現市場與現場的聯動。同時,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掛靠、串標圍標行為,創造了更為公平、公正的招投標環境。
??根據《溫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溫州市規范招投標行為凈化招投標市場工作方案的通知》和關于印發《“深化改革優環境”十一條措施任務分解表》的通知(溫委辦發[2018]14號)精神,我市住建局起草了《溫州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信用評價管理辦法(試行)》。
??《辦法》的主要內容
??主要內容包括:信用評價實施范圍、制定主體、評價內容、評價管理、職責分工等方面。
??1、實施范圍。實施的對象是指參與本行政區域房屋建設、市政基礎設施建設活動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企業。
??2、制定主體。由溫州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信用評價標準,通過采集參與本市建設市場各方主體信息進行評價。
??3、評價內容。包括通報表彰、工程獲獎、工程創標化、工程業績、履約評價及信用行為信息等。
??4、評價管理。評價細則可視具體情況進行調整。評價采用按計分結果分為A(優秀)、B(良好)、C(一般)、D(較差)、E(差)五個等級的形式進行,各專業分別進行評價。為鼓勵廣大企業創先爭優積極參與,評價實施動態,未申報企業可在每年集中受理評價后每月上旬申請加入評價,被評價企業信息發生變更的及時調整相關分值。評價信息實時動態,評價結果于每日進行更新,并于網站進行公示,企業可登陸查詢。
??5、職責分工。信用信息采用企業自己申報、各級行業管理部門收集記錄的方式采集。實施標準中,基本信息由企業自行申報,信用行為信息評價由溫州市建設行業主管部門有關處室及下屬單位、縣市區建設行政部門負責審核與評價。
??《辦法》的亮點
??亮點一:信用信息公開
??評價實施動態管理,企業可在每年集中受理評價后每月上旬申請加入評價,被評價企業信息發生變更及時調整相關分值。評價信息實時動態,評價結果于每日進行更新,并于網站進行公示,企業可登陸查詢。
??為解決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開不及時、不全面等問題,《辦法》明確界定了信用評價信息的定義,包括通報表彰、工程獲獎、工程創標化、工程業績、履約評價及信用行為信息等;加強了信用信息采集管理,明確信息采集責任,特別是要求加強對工程項目信息的核查;
??亮點二:信用信息共享
??發揮全市建筑市場管理信息平臺作用,建立信用信息歸集、共享機制,加強與有關部門的聯系,推動信用信息系統互聯互通,建立信息共享機制。
??亮點三:規范信用評價行為
??《辦法》專門對信用評價作出了規定:一是明確信用評價主體,即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以開展建筑市場信用評價工作。二是規定了信用評價的主要內容,并要求將信用評價標準和結果在我市建筑市場管理信息平臺公開,接受社會監督。三是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制定信用評價標準,不歧視外地企業或個人,規定了基本信息由企業自行申報,信用行為信息評價由溫州市行業主管部門有關處室及下屬單位、縣市區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審核與評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