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8-02 14:40:42來源:最高人民法院
(2016年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85次會議通過,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法釋〔2016〕18號
??第七條實施網絡司法拍賣的,人民法院可以將下列拍賣輔助工作委托社會 機構或者組織承擔:
??(一)制作拍賣財產的文字說明及視頻或者照片等資料;
??(二)展示拍賣財產,接受咨詢,引領查看,封存樣品等;
??(三)拍賣財產的鑒定、檢驗、評估、審計、倉儲、保管、運輸等;
??(四)其他可以委托的拍賣輔助工作。社會機構或者組織承擔網絡司法拍賣輔助工作所支出的必要費用由被執行人承擔。
??第十條網絡司法拍賣應當確定保留價,拍賣保留價即為起拍價。
??起拍價由人民法院參照評估價確定;未作評估的,參照市價確定,并征詢當事人意見。起拍價不得低于評估價或者市價的百分之七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