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09 09:20:43來源:內蒙古發展改革委網站
??7月8日,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新聞辦召開新聞發布會,就《內蒙古自治區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進行解讀并回答記者提問。自治區發展改革委黨組成員、副主任劉文玉作主題發布,自治區發展改革委社會信用管理中心主任商顯剛回答記者提問。
??《條例》制定出臺的必要性
??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是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構建誠信社會、優化營商環境的重要途徑,是營造良好社會生態、實現市場經濟良性發展的內在要求,也是新時代市場監管和社會治理的迫切需要。公共信用信息作為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重要支撐,是各項工作開展的基礎和保障。夯實公共信用信息基礎,進一步提升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的法治化、規范化水平,對推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具有重要意義。
??《條例》規定的主要內容
??明確了《條例》的立法目的、概念定義、適用范圍、管理體系等內容。
??規定公共信用信息實行目錄管理,目錄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將公共信用信息劃分為基本信息、增信信息、一般失信信息、嚴重失信信息和風險提示信息五類,并明確了各類信息的具體含義和范圍。
??規定公共信用信息通過信息公開、政務信息共享和授權查詢方式披露,并分別對以上三種披露方式的具體要求進行了明確。
??規定政府部門應當在依法履職的過程中查詢公共信用信息,并鼓勵市場主體在經營活動中依法依規應用公共信用信息。
??規定政府部門應當在依法履職的過程中查詢公共信用信息,并鼓勵市場主體在經營活動中依法依規應用公共信用信息。
??對開展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進行了規定。為形成褒揚誠信、懲戒失信的制度機制。
??對公共信用信息的安全管理作出了規定。
??對信用主體的權益保護作出規定,明確了信息提供主體在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方面的禁止行為,以及查詢使用公共信用信息的單位和個人行為規范。規定信息主體享有異議申訴的權利,信息主體有權知曉其公共信用信息的歸集、應用等情況,有權要求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機構刪除自身的增信信息,有權提出書面異議申請和信用修復申請。
??明確了相關責任人因違反《條例》規定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記者提問:《條例》將公共信用信息劃分為五個類別,請介紹下這種劃分方式是基于何種考慮做出的?
??答:近年來在全面推進我區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的同時,我們也發現了一些問題。產生這些問題的一個重要原因在于公共信用信息歸集范圍不夠明確,邊界不夠清晰,導致圍繞公共信用信息開展的一系列工作落實不到位。經過認真總結歸納,并借鑒各省的經驗,我們在《條例》中將公共信用信息劃分為基礎信息、增信信息、一般失信信息、嚴重失信信息和風險提示信息五類,并明確了具體內容。其中:
??基礎信息是指用以識別信息主體身份和記載信息主體基本情況的信息。劃分基礎信息的目的是確定信息主體的身份和基礎屬性,提高信用信息歸集的準確性,確保在信用信息歸集過程中不出現“張冠李戴”的情況,為信用信息應用提供保障。
??增信信息是指可以提升信息主體信譽和社會認可度的信息。設立增信信息的目的是鼓勵社會主體憑借自身獲得的榮譽、獎勵和公益活動來提升社會認可度和美譽度,享受激勵措施,從而形成示范帶動作用,帶動其他社會主體爭做誠信典型。我們鼓勵支持各類社會資源向誠信主體集中,形成全社會對誠實守信行為的正面引導。
??一般失信信息是指情節輕微、社會危害程度較輕的失信行為信息;嚴重失信信息是指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社會危害程度較重的失信行為信息。這兩類信息是按照失信行為造成后果的嚴重程度區分的。設立一般失信信息的目的是對信息主體進行提醒、警示,如信息主體及時糾正失信行為,在信用懲戒、公示時間、信用修復等環節都可以按照最低標準和最簡程序執行。相反,對于存在嚴重失信行為的信息主體,國家明確要求必須實施信用懲戒,同時在懲戒措施、公示時間、信用修復等環節都非常嚴格,其中部分嚴重失信主體在公示期內是不允許進行信用修復的。
??風險提示信息是指對信息主體的信用狀況可能產生負面影響的信息。如欠繳稅費、違反城市公約和行業規約等行為的信息。風險提示信息的設立是我區在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中的一項創新舉措。風險提示信息屬于中立性信息,是指信息主體行為未達到失信信息認定標準,但不及時糾正則可能產生負面影響,進而轉化為失信記錄的提示性信息。雖然風險提示信息沒有對應的懲戒措施,但是該信息可以作為其他社會成員對信息主體了解和識別的重要參考,也為監管部門提供了重點監管方向。這類信息為社會主體在守信和失信行為中間構筑了一道“防火墻”,引導社會主體重視信用記錄,注重公眾形象,及時改正不良行為,起到了警示教育的作用。
??上述分類方式兼顧了社會治理和信用信息應用的需要,凸顯了信用在社會治理和經濟活動中的基礎性作用,推動了褒揚誠信、懲戒失信機制的建立,為規范公眾行為,提升社會文明程度奠定了堅實基礎。
??記者提問:請問下一步我區如何圍繞落實《條例》,開展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工作?
??答: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機制是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核心機制。為了加大對誠信主體激勵和失信主體的懲戒力度,讓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形成褒揚誠信、懲戒失信的制度機制。根據國家和自治區相關規定,本《條例》對誠信主體規定了相應的激勵措施,對一般失信行為和嚴重失信行為分別規定了相應的懲戒措施。
??下一步,我們將按照《條例》規定,通過以下舉措,推動信用獎懲工作的開展:一是完善信用信息歸集共享機制。編制《內蒙古自治區公共信用信息目錄》,依托自治區社會信用信息平臺,及時、準確、全面地記錄各類信息主體的信用信息,為在全區開展信用獎懲提供依據。二是研究制定《內蒙古自治區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措施清單》。推動各相關部門根據《清單》規定,依法實施獎懲措施。三是強化信用信息應用。制定規范性文件,對自治區各部門在行政決策環節查詢信用信息提出要求,并對信用信息查詢的執行情況進行督導、檢查。四是持續深入開展誠信典型選樹工作。完善全區誠信企業庫,協調各方實施對誠信企業的激勵和優惠,鼓勵社會資源向誠信企業集中,形成良性互動、相互促進的工作態勢。五是創新信用激勵產品和服務。深入開展“信易貸”工作,持續通過“蒙享貸”小程序為中小微企業提供融資服務。推動“蒙享租”、“蒙享游”、“蒙享行”等系列信用激勵活動深入開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