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瑛 陳柳西2021-02-20 08:59:27來源:中國信用
近年來,誠信缺失問題在各領域各行業頻頻發生,諸如企業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產品、政府濫用行政權力、科研人員學術不端等現象,依靠傳統的自我約束手段已無法滿足誠信體系的建設需要。
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七次集體學習時強調:“對突出的誠信缺失問題,既要抓緊建立覆蓋全社會的征信系統,又要完善守法誠信褒獎機制和違法失信懲戒機制,使人不敢失信、不能失信。”構建信用法治體系,通過法治化途徑治理誠信缺失問題,不僅有利于創新社會治理模式,而且能夠為全面深化改革工作提供支撐和保障,是依法治國與以德治國相結合的具體表現。
本文在區分誠信體系與社會信用體系的基礎上,對我國信用法治化進程進行梳理,借鑒國外信用機制建設經驗,并按照信用體系的建設現狀、涵蓋內容和運行規律,系統地提出了信用法治體系建設的目標和路徑。
信用法治體系概述
(一)信用與誠信的關系
“誠信”與“信用”雖然在古代文獻中幾乎渾然不分,在近現代的一些場合也經常被通用,但卻是兩個不同的獨立概念。“誠信”更多地是指個體自我修養,屬于原則性的道德范疇,反映個體的主觀意思,強調個人自律、不自欺,體現為內在的道德品質和境界。“信用”則側重于社會交往或經濟交易領域,屬于社會和經濟范疇,反映各方主體之間的信任關系,強調履行承諾、不欺人,體現為外在的規則與秩序。
誠信與信用也是相互關聯的,信用包含誠信品質,誠信是信用的道德支撐。誠信側重于道德領域,難以通過外在途徑進行準確評估,而信用則可以量化為信用度,標志著市場對于交易主體的信任狀態。經濟活動中的信用關系是利益驅動和契約規范的產物,交易方通過契約形成信用關系,但并不等同于雙方都具有誠信。誠信道德心理難以準確地度量和把握,因此必須體現于信用行為。簡而言之,誠信是信用的內心態度,信用是誠信的外在表現。
(二)社會信用體系與誠信體系的關系
社會信用體系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社會治理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以法律、法規、標準和契約為依據,以健全覆蓋社會成員的信用記錄和信用基礎設施網絡為基礎,以信用信息合規應用和信用服務體系為支撐,以樹立誠信文化理念、弘揚誠信傳統美德為內在要求,以守信激勵和失信約束為獎懲機制,目的是提高全社會的誠信意識和信用水平。社會信用體系包括政務誠信、商務誠信、社會誠信、司法公信等重點領域,涵蓋誠信教育與誠信文化建設。
誠信體系的具體內涵尚未通過政府權威文件作出明確定義,學術研究的觀點也不盡相同。有學者認為誠信體系是一個廣泛的社會系統,以誠信觀念和文化為基礎,以產權制度為核心,以民主政體和法制為保障,以信用服務組織為工具,各子系統有機配置、互相支持形成的完整社會規范體系。有學者將誠信體系分為內外兩個范疇,內在范疇指向社會成員對于誠信道德規范的高度認同,外在范疇則涵蓋保障誠信實現的各種方法、路徑。總的來說,誠信體系是以增強誠信意識、營造誠信氛圍為指導目標,涵蓋個人誠信、企業誠信、政府誠信等多主體誠信,以及科研誠信、質量誠信、交通運輸誠信、食品安全誠信等多領域誠信,各子系統互相配合的完整社會體系。
基于誠信概念與信用概念的關聯性,誠信體系與社會信用體系雖存在差別但也具有一定的聯系。誠信體系側重于對社會主體誠信意識的培養,要求社會主體從事各項活動時做到誠實守信,通過營造良好誠信氛圍實現對社會治理的促進作用。社會信用體系則強調社會主體之間的信任關系,通過規范信用行為調整社會主體之間的社會交往與經濟交易。但在相關政策文件中,誠信體系與社會信用體系這兩個概念也時常交叉使用。由于誠信意識具有內在自發性,難以外化評估與準確度量,表示于外的信用行為成為誠信的具體體現方式。
因此,誠信體系與社會信用體系在指導思想、目標原則、涵蓋領域等部分相互交叉,誠信體系的建設需要以社會信用體系的具體內容為外在支撐,社會信用體系的建設需要以實現社會誠信意識的普遍增強為總體目標。
(三)信用體系法治化
“法者,治之端也。”法治是一個國家發展的重要保障,是治國理政的基本方式,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設基礎。誠信作為一種道德規范,自發形成于個體內部,難以通過外在途徑進行準確表達,導致誠信體系建設不可避免地出現內容不明確、執行不規范、成效難評估等問題。要破除誠信體系建設的種種障礙,就需要通過外化于外的信用行為來消除誠信概念存在的不確定性,從而需要借助法治化手段推動信用體系的制度化與規范化發展。因此,信用法治體系就是通過法治途徑為信用建設提供制度保障,確保信用體系建設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是依法治國與以德治國相結合的具體表現。
中國信用法治化進程分析
雖然誠信作為道德規范流傳已久,但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深入實施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持續發展,依賴于個體自律的傳統誠信建設也受到了一定的影響。為了解決誠信缺失問題、增強公民誠信意識、推動信用體系建設,信用法治化也隨之進入國家戰略政策的視野。
(一)中國信用法治化的歷史沿革
早在2001年1月,黨中央就提出了“依法治國與以德治國”的治國理政方略,將道德建設與法治建設緊密結合。“以德治國”可以有效彌補法律制度規范功能和社會功能的不足之處,“依法治國”能夠為缺乏穩定含義的道德規范提供制度保障。這一方針將道德治理與法治化路徑相結合,為信用法治化建設提供了堅定的理論基礎。
2011年,黨的十七屆六中全會提出,要把誠信建設擺在突出位置,大力推進政務誠信、商務誠信、社會誠信和司法公信建設,抓緊建立健全覆蓋全社會的征信系統,加大對失信行為懲戒力度,在全社會廣泛形成守信光榮、失信可恥的氛圍。隨后,黨的十八大再次重申“加強政務誠信、商務誠信、社會誠信和司法公信建設”,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建立健全社會征信體系,褒揚誠信,懲戒失信”,信用法治化建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2014年,國務院印發《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以下簡稱《信用綱要》),這是我國首部國家級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專項規劃。《信用綱要》明確提出了推進政務、商務、社會、司法等重點領域的誠信建設,加強誠信教育與誠信文化建設。
2016年,國務院進一步出臺《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以下簡稱《誠信建設指導意見》),對重點領域嚴重失信行為實施聯合懲戒,不斷完善誠信典型“紅名單”制度和嚴重失信主體“黑名單”制度,加強法規制度和誠信文化建設。這兩個國務院規范性文件的出臺,是我國信用法治化進程中的關鍵節點,可以視為對信用法治化建設的正式啟動。隨后,國務院各部門以及地方政府有關信用的規范性文件數量日益增多。
(二)我國信用立法現狀分析
我國信用立法以各種法律文件為具體表現形式,涉及多行業、多領域、多層次,制定部門不一,體系較為復雜。本文選取由國務院及各部委發布的266項信用法律文件,從立法效力層級、立法領域、立法內容等不同角度進行分析梳理,以期清楚呈現現階段信用立法的主要內容。
1.立法效力層級分析
就效力層級而言,法律、行政法規效力層級較高,常適用于全國范圍內的一般性事項;而部門規章、地方政府規章、其他規范性文件效力層級相對較低,一般僅針對某一行業領域或某一地區范圍進行指引。
目前,信用立法以國務院各部委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為主。由國務院各部委出臺的規范性文件共計252件,由國務院出臺的規范性文件共計6件,部門規章共計7件,行政法規僅1件,為《征信業管理條例》,而效力層級最高的法律處于缺失狀態。
2.立法領域分析
根據《信用綱要》以及《誠信建設指導意見》的規劃安排,信用體系大致劃分為政務誠信、商務誠信、社會誠信、司法公信等四個領域。
目前,信用立法主要集中于商務領域以及社會領域,對政務領域以及司法領域的信用建設關注較少。涉及商務誠信的法律文件共計182件,涉及社會誠信的法律文件共計78件,涉及司法公信、政務誠信的法律文件各3件。
3.立法內容分析
從規范對象、規范主體、規范方式等角度進行劃分,信用體系主要包括信用信息征集與共享、信用評估評級、信用擔保、信用監管、信用標準、信用文化教育等內容。
目前,信用立法主要面向信用體系整體建設與信用監管展開,對其他內容的法治化進度較為緩慢。針對信用體系的法律文件共計81件,針對信用監管的法律文件共計78件,針對信用信息征集與共享的法律文件共計53件,針對信用評估評級的法律文件共計33件、針對信用擔保的法律文件共計12件、針對信用文化教育的法律文件共計6件、針對信用標準的法律文件共計3件。
(三)誠信法治化進程總結
1.誠信立法效力級別較低
雖然《信用綱要》以及《誠信建設指導意見》對信用法治化的頂層設計作出了明確規定,但從立法效力層級來看,目前仍然欠缺效力層級較高的法律文件。有關信用建設的國家層面的統一立法尚未確立,涉及信用領域的法律文件主要以規范性文件的形式存在,而規范性文件往往僅承擔政策導向作用,設定權利義務的效果與可執行性較弱,難以據此作出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行為。總的來說,信用法治化依靠大量規范性文件基本確立了發展方向與大致內容,但仍有必要加強對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等效力層級相對較高、調整范圍相對較廣的法律文件的制定工作。
2.涉及領域內容分布不均衡
各領域信用并非獨立存在,政務誠信是建設關鍵,商務誠信是建設重點,社會誠信是建設基礎,司法公信是重要內容。目前,信用立法涉及的領域內容存在一定局限性,集中于規范企業和公民個人信用的商務、社會領域,而對于規范政府及其工作人員信用的政務、司法領域涉及較少,使得信用立法未能較好地起到限制公權力的作用。同樣,信用信息征集與共享、信用評估評級、信用監管、信用標準、信用教育等子系統也需要相互配合、相互促進,才能實現信用體系的高質量建設,目前對信用監管的側重存在導致體系發展失衡的可能性。因此,在重點領域的信用立法已經順利推進的情況下,不能忽視對其他領域內容進行信用法治化。
國外信用機制建設的經驗借鑒
(一)國外主要信用機制分析
國外主要發達國家對信用機制建設的研究開展較早,并且已經形成相對比較完善的體系。在西方社會中,“信用”與契約精神的結合較為緊密,體現為貫穿于市場經濟交易之中的信用制度,通過信用制度推動信用體系的運轉。下文選取具有較強代表性的美國、日本、歐盟等進行制度分析。
1.美國的市場驅動型
美國是世界上信用機制發展較為完善的國家之一,形成了市場驅動型的信用制度。
在市場驅動型信用制度中,信用信息征集、信用評級、信用管理等相關業務主要依靠市場進行自主運作,信用中介機構在其中發揮主導作用。政府并不直接參與管理,而是通過立法制定信用法律以及監督信用法律的執行情況。
市場驅動型信用制度的優勢在于,征信機構與信用評級機構作為介于企業與政府之間的第三方主體存在,主要搜集企業、個人的信用信息,整理得出信用信息報告或信用評級報告,實質上成為各項信用活動中的媒介與樞紐。信用信息征集面向各行各業,不僅銀行、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是信用信息的重要來源,商業公司、社會團體、培訓機構等組織的信用信息同樣成為征集對象。
2.日本的行業協會驅動型
日本構建的信用制度為行業協會驅動型模式,又稱為會員制模式。由于行業協會在日本經濟發展過程中具有較大的影響力,借助行業協會的力量來建立信用制度成為了首要選擇。
日本主要通過行業協會建立信用服務機構,從事征信業務,并實行會員制。由行業協會組建的信用服務機構負責對個人和企業進行信用信息征集,協會章程明確要求會員有義務向協會信用服務機構提供其自身掌握的信用信息。
協會信用服務機構并不以盈利為目的,但仍會收取一定費用進行系統維護,通過個人和企業的信用信息交換平臺,面向協會會員提供信用信息查詢服務,而非協會會員則無法獲得信用信息。行業協會驅動型信用制度的優勢在于,由行業協會組織建立的信用服務機構,較為容易協調各協會成員,有利于穩定各方在信用信息共享中的合作關系。協會信用服務機構通過章程來明確會員的權利義務,便于提高信用信息征集質量,高效構建信用信息數據庫。
3.歐盟的政府主導型
以德國為代表的歐盟國家大多構建了政府主導型的信用制度,由政府組建征信機構并且直接參與經營監管,并通過立法保障個人、企業等主體的信用信息征集、信用評級與信用監管。
在信用管理與服務方面,德國征信機構主要以公共信用信息登記系統(公共征信機構)為主,私營信用服務機構則以公共征信機構為依托。公共征信機構由中央銀行或銀行監管機構開設,主要服務于中央銀行的監管職能,并不對外提供任何形式的信用調查報告。私營信用服務機構則是獨立于政府之外的民營機構,為企業和個人提供信用調查和評估報告。在信用監管方面,德國政府不僅通過立法要求企業和個人向公共征信機構提供信用信息,以建立為金融監管服務的公共信用信息登記系統,而且從聯邦政府到各州政府都設立個人數據保護監管局,負責對掌握個人數據的政府機構和信用服務機構進行監督和指導。
政府主導型信用制度的優勢在于建立覆蓋面廣的公共信用信息登記系統,通過政府或者中央銀行強制要求企業和個人提供信用信息,政府直接參與構建登記系統以及監管體系,可以有效提高
征信效率。
(二)對我國信用法治體系建設的經驗啟示
1.以完善的信用法律制度為基礎
良好運行的信用機制離不開完善全面的信用法律制度,才能確保市場運轉存在明確的規則引導,避免因法律漏洞導致相關信用活動無法順利開展。
國外信用機制的穩定有序正是建立在完善信用法律制度的基礎之上。美國的信用法律制度為其市場化運作模式奠定了穩定基礎,將信用產品加工、生產、銷售、使用的全過程均納入法律調整范疇,包括《公平信用報告法》《平等信用機會法》《誠實借貸法》《公平債務催收作業法》《公平信用結賬法》等一系列法律。
信用法律制度由民商法、經濟法、行政法等多個法律部門組成,從立法層面對信用體系進行調整,是信用法治體系建設的法律保障,大部分法律規范對信用信息、信用行為、信用監管等內容作出了強制性規定。因此,建設信用法治體系需要以完善的信用法律制度為基礎。
2.以發達的社會中介機構為媒介
社會中介機構是信用機制建設中不可或缺的參與主體,中立于承擔監管職責的政府與開展各項市場活動的企業,既向各方主體搜集信用信息,也為各方主體提供評級、征信等信用服務。
國外信用機制的自行運轉正是有賴于發達社會中介機構的高度參與。以信用中介機構為主導的市場驅動型信用制度,社會中介機構實質上成為了信用制度的樞紐。行業協會驅動型、政府主導型信用制度也有賴于社會中介機構提供的信用服務參與制度建設。
在信用法治體系中,每一項信用活動都涉及多方主體,信用信息征集與共享、信用評估評級等流程均依賴于第三方中介機構作出。社會中介機構是獨立于政府與企業的第三方,為各方主體提供評級、征信等信用服務的同時,也實現了各方主體信用信息在信用體系中的匯聚融通。因此,建設信用法治體系需要以發達的社會中介機構為媒介。
3.以嚴密的隱私權保護為出發點
信用信息征集、整理、公示、查詢以及評價等流程均不可避免地涉及各方主體的個人信息,如何有效保護隱私權是建設信用法治體系不可忽視的重要任務。
國外信用機制的推行面廣正是將提供嚴密的隱私權保護作為建設重點。德國的信用制度對個人隱私權的保護程度較高,信用法律以《聯邦數據保護法》為主,明確規定個人數據的處理和使用必須征得本人的書面同意,使得個人數據及隱私泄露的可能性大幅降低。
在目前互聯網信息技術普及程度逐漸提高的背景下,信用信息數據庫逐漸成為信用體系建設的技術工具。建立覆蓋范圍廣泛、信息種類完備的信用信息數據庫,既能降低收集歷史信息的成本,又有利于促進信用信息的共享。但信用信息數據庫具有的網絡平臺虛擬化、信息傳播速度快、安全技術存在漏洞等特點,也給個人隱私權保護帶來了新的挑戰。因此,建設信用法治體系需要以嚴密的隱私權保護為出發點。
我國信用法治體系建設的目標和路徑
近年來,誠信缺失問題在各領域各行業頻頻發生,建設信用法治體系、遏制失信行為成為學術界與實務界的熱議話題。首先,構建信用法治體系能夠促進公民及企業的自律守法。其次,利用信用狀況對社會主體進行適當的分級分類,也有利于行政機關提供高效便捷的公共服務,是社會治理模式的一種創新。再次,信用法治體系不健全帶來的問題是企業信息不透明、信息不對稱程度升高,信息不對稱往往會帶來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導致市場機制存在失靈的風險。因此,迫切需要建設完善的信用法治體系為社會治理提供支撐與保障。
(一)信用法治體系建設的目標要求
法治即為法律之治,信用法治要求把平等保護貫徹到信用體系立法、執法、司法、守法等各個環節,用法治規范政府和市場的邊界,尊重市場經濟規律,通過市場化手段在法治框架內調整各類主體的信用關系。
信用法治體系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在信用領域的延伸。根據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闡述,信用法治體系應當以完備的信用立法體系、高效的信用法治實施體系、嚴密的信用法治監督體系、有力的信用法治保障體系為總體內容。具體而言,結合信用體系各項內容,信用法治體系的建設要求包括以下幾點:
一是以信用立法為手段,建立完備的信用立法體系。一方面,信用立法要立足現實,在形成基礎法律規范的前提之下,推進重點領域的法律規范制定工作,兼顧信用體系發展的現實情況與法律穩定性的要求。另一方面,在立法過程中要積極聽取專家建議、吸納民眾意見,實現科學立法、民主立法,提高信用法律規范的綜合質量。
二是以信用信息征集與共享、信用評估評級為手段,建立高效的信用法治實施體系。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實施,信用法律規范的有效實施是建設信用法治體系的重點和難點,但目前各項信用活動中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現象在一定范圍內仍然存在。信用信息征集與共享為信用法治實施提供信息來源、信用評估評級為信用法治實施反映客觀結果,能夠有力提升信用法治實效性。
三是以信用監管、信用保護為手段,建立嚴密的信用法治監督體系。缺乏監督的權力必然導致腐敗,加強對信用體系的監督是信用法治的核心功能。信用監管通過政府職能監管、行業協會監管、企業內部管理、社會輿論監督等對市場主體的各項信用活動展開適當規范,信用保護通過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對市場主體的各項失信行為進行治理,能夠有效落實信用法治監督要求。
四是以信用標準、信用文化教育為手段,建立有力的信用法治保障體系。法治保障體系對信用體系的穩定運行至關重要,沒有保障的信用制度難以發揮其最大功效。信用標準規定各項信用活動應當滿足的具體要求,用以指導和規范個人、企業等主體的信用行為,為信用法治體系提供制度保障。信用文化教育面向全社會成員進行信用文化和道德教育,提高社會成員的信用意識和守法意識,為信用法治體系提供人才保障。
(二)信用法治體系的構建路徑
根據信用體系建設現狀、涵蓋內容和運行規律,信用體系主要包括誠信信息征集與共享、信用評估評級、信用監管、信用標準、信用保護以及信用文化教育體系等內容,服務于信用法治體系的具體建設。具體而言,結合信用法治體系的建設要求,信用法治體系的構建路徑可從以下幾個方面展開。
1.構建信用信息征集與共享平臺
信用信息征集與共享是由第三方專業機構根據公開、公正、獨立的原則,建立并提供征信服務,對社會主體的信用信息進行采集、整理、保存以及加工,出具信用調查報告并向相關信息使用者提供獲取途徑。征信活動的落腳點在于信用信息征集與共享平臺的建設,基于信用信息征集與共享平臺,第三方征信機構能夠完成信用信息的收集與加工,政府部門能夠獲取最新的信息數據作為監管基礎,各方市場主體則能自主查詢相關信用信息以獲得交易指引。信用信息征集與共享平臺的建設,首先需要確定信用信息的收集范圍和公開范圍,其次需要明確信用信息征集與共享的相關程序,再次需要逐步擴展平臺的覆蓋領域。
構建信用信息征集與共享平臺,能夠對社會主體信用信息進行及時、準確、全面地記錄,既能幫助社會主體判斷和控制信用風險,也有助于激勵個體養成誠信意識,是建立高效信用法治實施體系的基礎環節。
2.加強信用評估評級機構建設
信用評估評級是第三方機構利用科學評估方法,基于社會主體的信用記錄、管理能力、經營水平等要素,就其可信任程度給予相應判斷。在市場經濟交易中,信用評估評級是銀行為商業主體提供貸款的決策依據。現階段,我國信用評估評級尚處于起步階段。信用評估評級體系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需要政府、銀行、第三方專業機構以及企業共同努力,創建一個良性的投融資環境。其中,信用評估評級機構作為獨立的第三方專業機構,成為信用評估評級活動中的媒介與樞紐,而信用評估評級結果的可信度則取決于信用評估評級機構的公正性、專業性與獨立性。
因此,從評估方法、人才培養、行業自律、政府監督等方面加強信用評估評級機構的建設,成為提升信用評估評級質量的必要條件,有利于客觀準確地反映各方主體與各項活動的信用指標,是建立高效信用法治實施體系的衡量手段。
3.創新信用監管契約模式
信用監管的作用在于通過法律規范、行業準則、道德要求等手段,對社會主體在信用活動中的一系列行為進行規范,確保信用體系的穩定有序。信用監管通過政府主管部門、行業協會、企業機構等監管主體的通力合作、有效配合,形成多維度、全方位、平等化的契約監管模式。
創新監管契約模式則是對信用監管現實需求的適時回應,即在政府主管部門、行業協會、企業機構等監管主體之間以及監管主體與監管對象之間,分別建立契約關系。在政府監管層面,創新信用監管契約模式體現為正在推進的以信用為基礎的分級分類監管工作。以信用為基礎的分級分類監管,是政府部門在充分掌握信用信息、綜合研判信用狀況的基礎上,以公共信用綜合評價結果、行業信用評價結果等為依據,與監管對象分級分類簽訂契約,根據信用等級高低采取差異化分級、在各級之間實行平等化的監管契約措施。創新信用監管契約模式,是執行信用監管流程的去繁存簡,將各方主體的權責、義務在合同中明確規定并按約履行,也是采取信用監管措施的效率提升,能夠確保在開展有效監管的前提下調動各方主體參與信用活動的積極性,是建立嚴密信用法治監督體系的綜合手段。
4.探索信用保護協同機制
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制度是信用法治保障體系中的核心部分,通過綜合運用經濟、司法、行政等手段鼓勵守信行為以及打擊失信行為。對守信主體采取激勵措施能夠更好地調動其提升信用水平的積極性,推動社會信用氛圍的形成。對失信主體采取懲戒措施則能夠有效地將存在嚴重經濟失信行為的企業和個人從市場主要活動中排除在外,促進經濟社會全面發展。為了加大信用保護力度,探索建立各部門之間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協同機制成為重要議題,包括建立觸發反饋機制,實施部省協同和跨區域聯動,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公示和歸集共享機制,規范信用紅黑名單制度,建立激勵和懲戒措施清單制度,建立健全信用信息異議機制、信用修復機制、信用主體權益保護機制、跟蹤問效機制等。
通過聯合激勵與懲戒探索信用保護協同機制,能夠實現各政府部門行政權力的集中行使,對守信行為與失信行為形成全方位的激勵懲戒環境,是建立嚴密法治保障體系的重要支撐。
5.優化信用標準數量質量
信用標準是規定各項信用活動應當滿足的要求,用以指導和規范相關組織及其從業人員提供的信用服務的標準,可以理解為社會各界對信用最共同的、最基本的約定。信用標準可以統一各方主體對于信用的不一致觀念,打破信用概念存在的不確定性與模糊性,在信用法律制度尚不完善的情況下能夠實質性提供對各項信用活動的規范引導。因此,加快制定信用標準有助于在一定行業或地區范圍內建立統一的信用活動規則秩序。同時,通過完善不同信用標準之間的對接交換機制、廣泛吸納信用標準理論研究成果、培養信用標準人才等手段,提升信用標準的綜合質量,能夠提高信用標準的社會認可程度。
優化信用標準數量質量需要統籌協調各方參與主體,為各項信用活動提供技術支撐,為各方主體提供規則引導,能夠解決不同行業、地區之間的信用信息對接交換問題,是建立有力信用法治保障體系的關鍵依據。
6.擴大信用文化教育受眾范圍
黨的十八大首次將“誠信”納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體系,中共中央于2018年5月印發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法治建設立法修法規劃》也明確指出要發揮先進文化育人化人作用,建立健全文化法律制度。我國信用概念與契約精神的結合較為薄弱,導致信用法律制度發展存在先天不足,信用文化教育體系不夠健全。因此,信用文化教育的受眾范圍需要進行一定程度的擴大。信用文化教育不僅要面向學生和科研人員群體,也要面向從事信用監管的政府工作人員。同時,培育信用信息征集、信用評估評級等領域從業人員的信用精神,能夠在培養專業化人才的同時加強信用建設,通過形成從業人員的普遍守信推進信用法治體系的建設。
擴大信用文化教育受眾范圍,能夠提升全社會的信用意識水平,有助于從源頭上治理誠信缺失現象,是建立有力法治保障體系的內在支撐。
結論
誠信缺失現象已經成為亟待解決的社會治理難題,引入法治化途徑使得信用體系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信用法治體系的建設是信用建設的基礎性工作,信用建設長效機制必須依托制度體系進行建立健全。完備的信用立法體系、高效的信用法治實施體系、嚴密的信用法治監督體系、有力的信用法治保障體系等子系統需要互相支撐、互相配合。
總之,信用法治體系的建立與完善,是一項長期而復雜的社會系統工程,需要社會各界相關行為主體共同重視和參與,以期用較短的時間、較低的社會成本,使信用法治體系形成科學的、動態的、有效的整體運行系統。(注:本文來自于《中國信用》2020年11月;作者:劉瑛,中國政法大學品牌與社會信用研究中心主任,陳柳西,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碩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