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慧靜2021-01-11 10:02:00來源:中宏說信
??“回首2020年,我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取得重大進展,從夯實信用工作基礎、推進信用新型監管機制到深入探索信用惠民便企、扎實加快信用法治建設等,為我國經濟高質量發展注入‘信’動能。站在2021年的開端,借由2020年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五大關鍵詞,我們同心展望新藍圖,開拓奮進新征程。”
??一、信用監管
??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就是讓監管力量“好鋼用在刀刃上”。信用監管作為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其本質是要根據市場主體信用狀況實施差異化的監管手段,實現對守信者“無事不擾”,對失信者“利劍高懸”,從而提高監管效率,提升社會治理能力和水平。
??2019年兩會上,“信用監管”首次被寫入政府工作報告。
??2019年7月16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指導意見》,《意見》指出,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按照依法依規、改革創新、協同共治的原則,以加強信用監管為著力點,創新監管理念、監管制度和監管方式,建立健全貫穿市場主體全生命周期,銜接事前、事中、事后全監管環節的新型監管機制,不斷提升監管能力和水平,進一步規范市場秩序,優化營商環境,推動高質量發展。
??2020年4月14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信用監督管理司官網發布了《2020年信用監管工作要點》(市監信監(司)函〔2020〕24號),強調要持續抓好推進“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市場主體年報公示、涉企信息歸集共享、失信聯合懲戒等信用監管各項制度措施落實,以信用監管和信用服務雙輪驅動,不斷提升信用建設規范化、精準化、法治化水平,有力支撐“放管服”改革、營商環境優化和社會治理創新,推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再上新臺階。
??2020年9月9日,中共中央總書記、國家主席、中央軍委主席、中央財經委員會主任習近平主持召開中央財經委員會第八次會議。習近平強調,要完善社會信用體系,加快建設重要產品追溯體系,建立健全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
??2020年9月10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布《關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進一步為企業松綁減負激發企業活力的通知》,提出推進企業開辦全程網上辦理、推進注冊登記制度改革取得新突破、簡化相關涉企生產經營和審批條件等多方面要求。《通知》強調,在市場監管領域,進一步完善以“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為基本手段、以重點監管為補充、以信用監管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
??2020年11月,國務院常務會議確定完善失信約束制度、健全社會信用體系的措施,信用監管正在為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提供有力支撐。
??信用監管通過創新監管理念、監管制度和監管方式,實現監管資源配置在需要監管的重點領域、重點環節、重點對象上,有效提升了監管效能、維護了公平競爭、降低了市場交易成本。同時,提出對食品藥品、生態環境等與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直接相關的領域內產生嚴重失信行為的市場主體及相關責任人在一定期限內實施市場和行業禁入措施,大幅提升失信違法成本,維護人民群眾切身利益。
??二、告知承諾制
??采取告知承諾制來取代證明,是持續開展‘減證便民’行動和‘證照分離’改革的必要條件。這既能利企便民、更大激發市場活力和社會創造力,又能促進誠信社會建設,是破立并舉、有利長遠的重要改革舉措。
??“證明我是我”“證明我爸是我爸” 之類的奇葩證明之所以難以絕跡,就在于群眾無法開具相關證明而相關部門、相關機構在沒有證明的情況下,如何 " 證明 " 辦事者所言、所寫是真實而精準的,就成了一個懸在空中的問題。在這種情況下,告知承諾的出現,就是一個作用明顯的彌補之舉。
??持續開展“減證便民”行動,深化“證照分離”改革,是黨中央、國務院重大決策部署,是深入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的重點工作。
??2015年以來,國務院決定,在上海市浦東新區等地對部分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實行告知承諾制并逐步向全國復制推廣。2019年5月,國務院決定,在天津等13個省(直轄市)和公安部等5個國務院部門開展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試點。這些改革實踐取得了積極成效,對減少證明事項、簡化行政審批、方便企業和群眾辦事創業發揮了重要作用。
??李克強說,全面推行告知承諾制,對地方和部門特別是直接面對企業和群眾的辦事機構來說,是個不小的考驗。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和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要明確適用對象。申請人不愿或無法承諾的,應按規定提交證明或辦理許可。對有較嚴重不良信用記錄或曾作出虛假承諾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復前不適用告知承諾制。申請人要對承諾負責。對承諾不實的要依法終止辦理、責令限期整改、撤銷行政決定或予以行政處罰,并納入信用記錄,實施失信懲戒。
??有了這樣的“利劍”,可以有效減少證明“我爸是我爸”奇葩證明的情況出現,還能避免企業和群眾辦理證明中的“來回跑”現象。由于采取告知承諾的前提,是承擔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故而辦事者是在法治的語境下,以一種契約精神與行政機關建立起合作關系。這既是對法律精神的遵循,也是對誠信文化的傳承,是深化“放管服”改革的生動縮影。
??一些地方在試行、落實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的過程中,顯示了較佳效果。這也足以證明告知承諾制大有可為,且可以向縱深地帶“開進”。
??三、信用立法
??近年來,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把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擺在治國理政的重要位置,圍繞著加強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出臺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取得了顯著成效。
??隨著我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不斷發展,加快推動信用立法,是現階段經濟社會發展的客觀需要。近年來,我國各層面信用立法取得重要進展:在國家層面上,《社會信用法》(草案)正在征求各地方和相關部門意見;據不完全統計,已有35部法律、42部行政法規規定了專門的信用條款。在地方層面上,上海、天津、河北、遼寧、浙江、山東、河南、湖北、陜西等9個地方已出臺省級層面信用地方性法規,已出臺或正研究出臺信用地方性法規的省區市占80%以上。
??社會信用立法是一項具有開創意義的創新工程和系統工程,具有復雜性和綜合性。近幾年,社會各界對社會信用法高度關注,全社會對加快推進信用立法的呼聲不斷高漲,加快推動社會信用立法已是“民之所盼、政之所向”。期待在2021年,通過信用立法,完善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頂層設計,形成信用法治的格局!
??四、信易貸
??中小微企業自身的特點導致抵押、擔保等傳統增信手段的運用受到限制。近年來,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中小微企業發展,有關部門已經出臺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有力推動了金融服務中小微企業能力不斷提升。
??“信易貸”平臺,著眼于挖掘企業信用信息價值,大力推動企業信用資產變現,實現“信用越好,貸款越容易”,使其成為解決中小微企業融資難題的妙招良方,促進信用狀況良好的中小微企業健康發展,推動信用服務實體經濟,實現信用惠民便企。
??全國“信易貸”工作進展及下一步重點工作,我們可以從10月29日,國家發展改革委舉行的全國“信易貸”工作視頻會議上找到答案。
??為充分發揮信用在中小微企業融資過程中的關鍵作用,進一步落實資金直達機制,提高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能力,促進中小微企業健康發展,10月29日,國家發改委在京舉行全國“信易貸”工作視頻會議,總結全國“信易貸”工作進展,并部署下一步重點工作。國家發改委副主任連維良、全國工商聯副主席黃榮、銀保監會普惠金融部主任李均鋒出席會議并講話。國家發改委副秘書長趙辰昕主持會議。
??李均鋒表示,在各方共同努力下,2020年全國小微企業金融服務工作更上一個新臺階,實現了增量、擴面、提質、降本多維度平衡發展。一是信貸投放總量穩步增長;二是貸款利率繼續下降;三是“銀稅互動”類小微企業貸款持續快速增長。為進一步發揮好“信易貸”平臺作用,銀行業金融機構要積極對接入駐“信易貸”平臺,高效地利用公共信用信息資源,加強信用貸款產品的創新,不折不扣履行好公共信用信息安全保護義務。各級監管部門要積極配合建設好和使用好“信易貸”平臺,鼓勵創新基于“信易貸”平臺的特色貸款產品。地方政府要加強對“信易貸”平臺的配套政策支持。
??黃榮指出,各級工商聯要充分認識“信易貸”平臺的重要作用,把做好“信易貸”工作作為緩解民營企業,特別是中小微企業融資難融資貴的一個重要抓手。要制定并細化工作方案,明確工作任務,落實主體責任,切實抓好工作落實。加強民營企業信用體系建設,要以建立企業信息披露制度、信用承諾制度等七項制度建設為依托,加快建立完善企業信用制度。加強對“信易貸”平臺的推廣,積極開展有關政策宣貫。同時,各級工商聯要加強與發改委、銀保監會等部門的溝通聯系,推動“信易貸”工作的開展,并協同金融機構發掘、培育一批信用狀況良好的中小微企業,為他們提供富有針對性的金融服務。
??在總結講話中,連維良首先肯定了各地方各部門在推進“信易貸”工作中取得成果,并對下一步工作提出了具體要求。連維良指出,做好“信易貸”工作需要多方面配合聯動,政府要做好“七個推動”,金融機構要做好“五個著力”,信用服務機構要做到“四個精心”,企業要做到“三個主動”。首先,政府要做好政策推動、共享推動、名單推動、平臺推動、監管推動、示范推動、通報推動;其次,金融機構要從著力提升規模、著力創新產品、著力改善服務、著力共享數據、著力防控風險五個方面,切實提高金融對中小微企業的支持力度;再次,信用服務機構要做到精心歸集數據、精心提供服務、精心排查風險、精心助力監管;最后,中小微企業要在享受“信易貸”便利的同時不斷提升誠信意識,主動誠信守法、主動信用承諾、主動報告風險。
??五、信用修復
??信用修復是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重要內容,是保障失信主體權益、優化營商環境的重要手段。“信用修復”作為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中的一個非常重要的環節,其對構建誠信社會不僅具有非常積極的促進作用,而且還具有警示、教育及示范等多重意義。
??12月25日于北京舉行的國新辦新聞發布會上,國家發展改革委副主任連維良指出,信用修復是我們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一個非常重要的基礎制度。現在社會非常關注的幾個方面的問題:一是有些企業非主觀故意違法行為得到糾正之后,這些失信信息能不能退出公示。二是有些非主觀故意,而且失信行為已經糾正了,能不能移出“黑名單”。三是有些失信行為被記入了信用記錄,這種負面的信用信息在什么情況下可以屏蔽或者刪除。
??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金融和信用建設司司長陳洪宛表示,信用修復作為一項創新性工作,正處于加快完善的過程。目前在加快完善的主要包括《關于進一步完善失信約束制度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制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明確的三種方式。
??一是失信行為整改后移出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在認定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同時,要告知當事人移出名單的條件和程序。目前,海關、法院、稅務等部門都已建立嚴重失信主體名單退出機制。
??二是失信行為整改后停止公示失信信息。在依法依規公示失信信息的基礎上,市場主體完成整改后,可以申請縮短公示時間。目前正在抓緊推進相關的法規制度建設,在實踐中不斷完善。
??三是失信行為整改后屏蔽或刪除失信信息的記錄。《征信業管理條例》規定,個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為自糾正之日起五年,超過五年的征信機構應當予以刪除。目前,有關地方和領域公共信用信息的保存期限也參考這個規定,相關的法規制度建設正在加快推進。
??下一步,將按照《指導意見》的要求,研究制定信用修復的管理辦法,進一步明確和完善信用修復的具體條件和程序,不斷健全信用修復的機制,更好的引導失信主體主動自新、重塑信用。
??信用環境如同自然環境,從這個意義上來說,“信用修復”也是一種至關重要的生態修復,只不過其修復的是社會生態,全面矯正的是價值導向,是在人的心靈和精神層面所作的修復。對于生態失衡的信用不僅需要“找出病灶”“挖出病根”,更需要精準施治,營造人人講信用、企業重信用的強大社會氛圍。
??“2020年已跟我們揮手道別,回首走過的2020年,是極不平凡的一年,是我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關鍵的一年,是“十三五”規劃收官的一年!此刻再回顧2020年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五大關鍵詞,這些留在2020的成就,讓我們對信用建設的2021充滿期待。”(作者:周慧靜;制圖: 韓靜、王亞飛)